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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钓鱼岛之争中的美国因素
www.fjnet.cn?2011-04-29 08:45?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钓鱼岛根本不能适用《美日安保条约》

美国立场的大前提是:根据《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对在日本行政管辖下的领土,美国将提供保护。小前提为:美国1972年已将钓鱼岛的施政权交给日本。于是得出的结论是: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

1960年6月23日生效的《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的内容是:“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但从法律上讲,钓鱼岛并未满足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的两个要件:第一,美国当年把钓鱼岛擅自划入日本的行政管辖区之内,是美国私相授受的、非法的、无效的,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而且目前日本也并未在钓鱼岛有效地实施“施政权”,中日两国的岛屿争议悬而未决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第二,既然美国并未承认日本拥有钓鱼岛的主权,即便从美国的立场讲,钓鱼岛也不是日本的领土。作为常识,不能把没有确定主权的地区说成是哪个国家的领土。没有主权就不构成领土。

另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问题。因此,根本不存在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的假设前提和现实可能性。

《美日安保条约》是美日两国的双边安排,但它不得对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美方曾建议举行中美日三边官方对话,但如果美国不改变错误立场,等于在赛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只会造成美日联手进一步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恶果。 (《世界知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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