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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骏:利用政策性融资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www.fjsen.com?2009-12-30 12:53?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我来说两句

第三,分类安排支持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性融资工具。

不同类型的并购重组有不同的性质,宜分类安排。

在高风险的战略性产业企业并购重组方面,以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如发改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政策制定部门;融资工具除现有的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资金外,建议国资委成立专业的支持创新的投资机构,以发挥国资在创新中的作用。另外,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应将产业投资资金尽量交由产业主管部门管理,并适当扩大规模。

在涉及社会目标的企业并购重组方面,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和财政部门为政策制定部门;融资工具宜分类选择使用,政府管理的资金特别是发改委的资金可以用于支持环境保护、社会安定、公共安全等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并购重组,国资委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用于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资产管理公司和汇金公司可以帮助失败企业的重整。

在危机中的重要企业并购重组方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为政策制定部门;一般情况下,国资委的国有资本、汇金公司可以作为融资工具。在特别重大情况下,财政部、人民银行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以国家信用给予支持。

第四,完善政策,提高能力。

将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明确列入部分政策性融资工具的业务范围。有些政策性融资工具已经开展了相关业务,如汇金公司。大多数政策性融资工具没有得到政策明示,需要政策予以专门说明。各类政策性融资工具一般不应超出原来的政策目标范围,只是增加“支持企业并购重组”的手段。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借机部分或全部转为失败企业重整服务机构,承担“日本产业再生机构”类似的职能。

明确责任,充分授权。政策部门应制定明晰的政策,明确政策性融资工具的目标、业务范围、业务程序、权利和责任,特别应说明因贯彻政策目标出现投资失利的免责范围。政策明确后,政府部门应充分授权。

完善治理,提高能力。政策性融资机构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因此需要完善治理机制,增加透明度,提高专业能力。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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