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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连载>第三章 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增强全民法律观念
www.fjsen.com?2010-01-04 07:55?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对于立法的民主化问题,邓小平也有论述。关于民主立法问题,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曾指出,我们提出一个意见或者一个提案时,应做到广泛征求意见,“要吸收非党干部参加政策法令研究,也可以请他们起草文件”,以此调动大家的积极性。1985年6月,在同彭真就立法问题和立法力量的组织问题交换意见时,邓小平提出:“应该搞一个立法咨询机构,吸收全国各方面的专家、教授、学生参加立法工作。这样,立法的过程也就培养了干部。”

(二)加强部门法建设,繁荣法学研究

邓小平在强调加强立法工作的过程中,还对完善宪法及其他一些部门法的制定和法学研究给予了关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邓小平亲自指导了宪法的修改工作。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邓小平指出:“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此外,宪法修改中的许多重大问题,也都是在他亲自主持下研究确定的。其中主要有:关于修改宪法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关于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关于不搞两院制,关于设立国家主席、中央军委,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这章之前,关于人大的监督同政协的监督的区别,关于取消宪法中“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规定,等等。这可以从邓小平在1982年宪法修改过程中发表的谈话和意见得到印证。1981年3月,邓小平听取对《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稿的修改意见,在谈到宪法修改问题时说:还是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职位。中国是个大国,设国家主席,对国家有利。1982年2月,在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时,他主张设立国家主席,并认为国家主席的职位,如果需要就设立,不能从对某一个人的考虑来确立我们国家的体制。在关于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建设方面,他同意在宪法中增加“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修宪建议。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他提出,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1981年12月26日,在谈宪法修改问题时,对正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系、国务院各部设立和部长任免移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而不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年限等问题发表了重要意见,其中强调,宪法序言里要提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条文里可以不提。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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