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辩证地看待“问责干部”复出
对“问责干部”复出不能简单地用“对”或“错”下结论,需要冷静思考、客观分析、全面透视,避免偏激和片面,要具体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问责干部”不能“一棒打死”,要给他们改过立功的机会。对“问责干部”复出也不能简单行事,要审慎对待。
第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问责制”。我国党和政府对反腐倡廉建设历来高度重视,对治理高官失职渎职的决心也是很大的。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政府就已经关注管理模式中的“问责制”。到2003年“非典”时期,“问责制”开始实施并逐渐制度化、规范化。2009年7月,中央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问责制度正式形成。问责制度的出台,是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实践,是加强干部队伍行为规范的一个重要抓手。《规定》中明确界定了领导干部的权责关系,明确表述了在何种情况下针对失职干部进行何种方式的责任追究。《规定》的颁布实施,为“问责制”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二,“问责制”是一项很好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问责制”的实施,在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据有关方面披露,“问责制”实施以来已经处置了数千名失职渎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同时教育警醒了一批党政领导干部,给广大党政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促使责任观、大局观、集体观在领导干部的脑海里得以植入。
第三,给“问责干部”复出机会是党的一贯政策。我们党一直以来有一条老规矩,允许干部犯错误,允许干部改正错误。对犯错误的干部给以出路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毛泽东同志曾经明确指出:“任何犯错误的人,只要他不讳疾忌医,不固执错误,以至于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而是老老实实,真正愿意医治,愿意改正,我们就要欢迎他,把他的毛病治好,使他变为一个好同志。”对犯错误的干部给予出路和对受到问责的干部给予复出的机会,完全一致,一脉相承。眼下的问题出在程序上,表现为复出机制缺失。要在调查研究、搞清情况后区别对待。要根据事件、影响、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具体分析。对于那些免职或引咎辞职后,悔过态度良好、在工作岗位上积极改正并取得成效的干部,我们要根据本人情况、结合工作需要适时适度予以复出。相反,对那些毫无悔过之心、不愿改正过失的干部,必须从严对待,不能姑息迁就。因为,受到问责处理的干部毕竟是有“前科”的干部,对他们的复出问题应该比“历史清白”者更加严格。
第四,当下最突出的问题是复出机制缺失。目前,我国干部管理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这给一些投机钻营者以可乘之机,他们对关系民生的社会事件关注度不够,责任感缺失,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以致失职渎职,使党的事业和人民的财产蒙受损失。同时,“官官相护”现象在个别干部中也确实存在,客观上助使一些官员有恃无恐,民生意识和大局观念淡漠,给社会和民众造成了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我们还应该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并非所有“问责干部”都是由于缺乏责任感而导致失职行为的,有的和制度不完善、机制缺失有着直接的联系。以致出现“问责”了复出,复出了又“问责”,形成恶性循环,这样的事件对民众心理的伤害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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