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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改革:向前走点就比不走好
www.fjsen.com?2011-05-17 15:34? 张维端?来源:学习时报    我来说两句

我国公车改革自1994年中央和国务院两办下发文件《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至今,已整整16年,其间各地车改浪潮可谓一浪接着一浪,直到不久前辽阳市的两个区、杭州和广州等市的车改方案被披露于众后,又将这股浪潮推到了一个高度。然而,对这些地方的车改,除少数被人们肯定外,大多数都被公众舆论所否定,有的已暂停实施,有的则边执行边修正。可以说成功者不多。这些不被百姓认可的车改究竟失误在哪里?公车改革的路到底应该如何走?这里,笔者认为,这方面改革向前走点就比不走好。

车改要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公车的量大、豪华和私用,这三个问题的产生有着一个共同的源头,就是工作用车的“专车化”。国家对公务用车一直都明确规定为专车和工作用车,专车只限于正部级以上,除此都是工作用车;工作用车时专为公务人员工作所配,领导人员只有优先使用权而没有独自占有权。然而,长期以来,不少地方上自厅局长,下至站、所长,不论正职还是副职,人手一辆专车,有专门驾驶员24小时听候吩咐。这种“专车化”的结果,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超级庞大的专车群体,同时又由于这些专车在占有者不使用时都处于闲置状态,使用率很低,有人工作需要又不能动用,迫使单位再添置新车来弥补工作之需,这样又进一步加大了公车数量,造成我国公车数量大到惊人地步;二是由于专车是一个人专用的车辆,使得某些喜爱讲排场的领导人员动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配备超过规定的豪华车辆;三是这个庞大的专车群,24小时都在忙碌,8小时以外随时为主人提供服务,成为公车私用的主体。我们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公车私用问题,基本上都是此类专车。所以,“专车化”是公车使用上各种不正之风的总源头,只有治理好这个源头,才能谈得上大幅度消减公车数量,解决豪华问题,也才能够真正解决公车私用问题。

治理“专车化”问题,首先,要对专车和工作用车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根据当前我国汽车和公共交通发展的状态和公务工作的实际要求,能否将公务用车分为三类:一是专车;二是相对固定到人的工作用车,为厅局、市、县正职掌握使用;三是通用(或共用)工作用车,为厅局、市、县副职以下统一调配使用。对通用工作用车,要明确规定公务人员不论职位高低,谁因工作需要,谁都可以申请使用,领导人员只有优先安排使用权,没有独占权,更不允许用于私事。

其次,要改变公车审批部门长期以来以单位的领导职数为依据的审批标准,因为按领导职数核定公车数量就等于是对“专车化”的官方认可。代替这种审批依据的应该是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

最后,鉴于公众对国家有关专车和工作用车的有关规定大都不知晓,应该将规定向社会广而告之,让工作用车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也应该将长期占据工作用车为专有的严重问题列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刹住公车私用的歪风。

对公车改革的各种是是非非厘清之后,终究还是要落脚到各项监督举措上。对当前公车使用上的严重问题,仍照搬过去那些“不痛不痒”的措施,已经很难见效了,因此,必须在改革的力度上进一步加大,在举措上敢于创新。

创新社会监督举措。社会监督不同于内部监督的根本不同之处是要求被监督对象要有一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否则任何社会监督都无能为力。一些地方试行在公车上加贴公务用车特别标识,应该是一个可行和有效的做法。如果将这一方式再发展一下,把标识改为交通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车牌,即公车专用车牌,并在颜色上统一制定为红色或别的色别,类似外交使用的黑牌、军用的白牌。这样,就可将公车完全公开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揭去了蒙住公车脸上的一层民用车辆面纱,想必有人再开着挂有特殊车牌的公车,去娱乐场所、去旅游,或去公务活动不该去的地方,都要三思而行了。

创新内部监督举措。芬兰政府在公车上安装电子监控系统,一旦有车行路线与公务无关,就会有电话告诫。我国广州也率先在公车上安装GPS监控装置。这种做法是否对某些公务活动的保密性和灵活性有碍,姑且不论,但这种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加强监督的做法却值得借鉴。能否在公车上安装车行路线的电子记录设备,一旦违纪用车被举报便可备查;尽管是事后监督,但对行车人来说也是一种无声的监督。此外,为保证内部监督能够有成效,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对使用公车的违纪问题,制定专门条规,以确保监督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创新财政监管形式。现在各地车改试点尽管形式各不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以改革公车费用为出发点,这就告诉了我们,财政手段的重要性。国家的公车改革也应该在财政监管上多有一些切合实际深思熟虑的创新之举,这些创新之举当然不是各种形式的“货币化”、“承包化”、“私有化”,应该是能够得到大家认可,持久执行下去的办法。比如,对单位减少按规定的公车数量,能否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对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或使用私车的,能否在对车费实报实销后再给予一定的表扬,等等。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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