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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政治”为改革探路
www.fjsen.com?2011-05-30 16:40? 沈士光?来源:学习时报    我来说两句

所谓“试点政治”指的是在推进有关公共政策或者相关的制度中,在现有已知的条件下,对政策推行和新制度实施的后果缺乏了解,从而选择不同的地点或者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试点、试验,等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或者实施的条件基本具备后进行全面推广。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就是:“在全国统一方案拿出来以前,可以先从局部做起,从一个地区、一个行业做起,逐步推开。中央各部门要允许和鼓励他们进行这种试验。”

“试点政治”与我国政治体制相适应,是我国政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一方面,我国实行单一制,重大的公共政策和制度措施需要中央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和统一布置,公共政策和新制度具有基本的统一性特征,地方的单兵突进也需要中央的肯定和授权。另一方面,我国各地情况差异较大,需要因地制宜。因此,一项政策和制度的出台需要有相当一段时期的试点,政策和制度本身、具体试点单位,以及制度环境三方的磨合。另外,我们面临着许多前人没有经历过的复杂环境,说到底“试点政治”是进行制度变迁和体制革命的探索,面临着解决前人没有遇到的疑难问题,没有现成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答案,既不能过分得谨小慎微、墨守成规,又不能简单轻率、盲目鲁莽。上述三方面的特殊性和规定性,使得“试点政治”成为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政策和制度运行的重要方式。

“试点政治”具有渐进性、简约性和消除不确定性三大特征。

第一,渐进性。渐进性就是一项政策和制度分阶段、分步骤的试行,这与有限理性的决策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妙。任何的决策和制度预设不可能一下子设计得尽善尽美。因此,最现实的选择就是渐进策略,“走一步,看一步”,“摸着石头过河”。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立法的工作量很大,当时确立制定法律的原则就是“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一条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党内基层民主的试点,从党代会常任制、党务公开到县委限权,有的试点时间长达 20多年,有的只是数年,这一过程本身都体现了“试点政治”的渐进性特征。

第二,简约性。简约性是相对于规定性而言的,是对未知领域作出的简约扼要的规定。也就是说,未来的一项政策或制度在试行的初期一般仅有其粗放式、方向性的宏观设想,或者仅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或者体现为以文件形式下达对试点的指导性意见,或者公布试点方案等。更多的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才能获得,包括内容和程序设计。这里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其一,试点就是要试从未做过的事情,等于一张白纸,没有先前经验和教训的积累,只能采取简约的方式。其二,不受教条主义思想束缚的影响。简约可以少一些上级机关的干预,下级也可以少一些思想上的顾忌,使得试点和实验的结果更具真实性和丰富性。正如邓小平在南方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比如,在深圳建立特区的决策,最早出于依托香港带动深圳等周边地区发展的思路,到底怎么做,并没有具体方案和现成的经验,中央领导寄语广东省委“闯出一条血路来”,是对这种重大的、前人尚未开拓事业进行“试点”的鼓励。

第三,消除不确定性。消除不确定性也是“试点政治” 的重要特征之一。试点通常是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计划发展的先期步骤,它强调特定的因素与预期效果之间的关系。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不可能在事前设计出完美的计划,因此,试点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意外和特殊的情况,这也是试点的价值所在。因为不确定性,所以要进行试点,试点就是消除不确定性的过程,使得一项政策和制度是否适合出台水落石出。消除不确定性一般有三种:一是考量试点单位与试点内容内在联系性程度;二是增加试点单位;三是对试点过程进行阶段性评估。

一般来说,选取试点单位与试点内容要有内在的联系性。试点单位的探索可以总结经验教训,少走弯路,它们的经验和教训可供潜在的改革者“搭便车”,降低其他部门的试点成本。一句话,试点单位的各种环境和条件应为以后推广的地区和单位具有可效仿性,否则没有推广的价值和可能。

增加试点单位以消除不确定性。如果试点单位仅是个别性的,虽然能降低试点成本,却也就无法、无力消除不确定性。增加试点单位,尤其增加不同地区、环境和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有利于消除不确定性。2002年,中组部在吉林、浙江、湖北、四川四省部署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工作,到 2007年十七大召开时,这项调研试点工作已扩大到17个省区。增加试点单位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使得它们根据各自的实际出台政策措施,再经过遴选总结出具有共同特征的有效的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形成创新政策和制度的氛围。

消除不确定还要对试点进行及时评估,适时出台相对统一的试行意见。这个过程也有三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是评估该项公共政策或制度有没有“带病上路”,有没有规划上的局限性、概念上的模糊性,甚至政策和制度上的风险。评估是消除这些不确定的手段之一。二是评估试点中“模拟”的制度环境是否适应于推广地区,确认哪些制度环境是不能真实“还原”的,哪些是可以真实“还原”的。三是制定相应的标准与规范,没有这一条,试点的成果最终不能转化。实践表明,有的政策长期试点,而最终不了了之,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科学的评估和及时的总结,制定相对一致的规范标准。试点单位习惯于听取领导的意见,试点的进程、试点的结果主要取决于领导的兴趣和主观判断。

在消除了不确定性之后,应积极加以推广。如果试点时间过长,就会产生“审美疲劳”。不少地方在探索党内基层民主试点过程中颇有成效,但是,随着试点时间的推移和工作的进展,不少试点地方当初的那种参与热情和改革勇气逐步减弱,广大党员群众对试点的兴趣逐渐下降,社会关注的程度也有所淡化,将试点进一步推向深入和体制上进行实质性突破的难度越来越大。这样,试点处于整体性推进缓慢状态,有的地方出现停滞不前或进退两难的局面。必须看到的是,如果试点时间过长,试点单位的成功经验又没有被其他单位“复制”,不仅会消解试点单位第一个尝试吃“螃蟹”的改革勇气,而且,这些改革成果反而被“蚕食”,试点成为试点单位的一种政治负担。有效的“试点”迟迟不能推广,最终仍旧被改革前的体制所“覆盖”,这种政治资源的浪费和潜在损害是十分令人心痛的。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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