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读了上海治理群租新政
www.fjnet.cn?2007-08-30?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上海市房地局8月27日表示,在《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新增制约“群租”的新条款。其中规定“民房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此举意味着男女朋友、或者同性好友合租一房将受到限制。(8月28日《东方早报》) 

    “朋友也不能合租一间房了”,乍一听这一规定,恐怕很少有人不感到惊诧,看看该新闻后的近两千网友几乎一边倒的跟帖,足以证明“逆反常态”的汹涌澎湃。然而,只要用辨证的眼光看,此新政未尝不是维护承租人利益、促进社会安定的有益尝试。

    不妨让我们看看增补的相关规定,“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在所谓的合租房的背后,有着多少不合规定、不达标准的业主,在给承租人构成了利益侵犯、甚至生命安全的“谋害”?“不得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授予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和租赁备案的管理权限。对违反公约出租或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一女几嫁式的转租隐患多多,那些只要收了房租就什么也不顾的业主,不正是合租房犯罪的一大帮凶吗?

    很显然,房管部门的剑锋所指是出租房屋的业主,重点是针对他们的无序出租和责任不明,当然也就不可回避地影响到了承租人。从试点小区成功整治的经验看,出租、转租行为的进一步规范,不仅帮助物业公司在“群租”诉讼中胜诉,更成功整治了三成“群租”客,而且没有发生一起治安事件;黄浦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预售申请时,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增加关于禁止“群租”的相关约定,对“群租”预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该说,政府并没有完全禁止群众合租房,但对业主的出租行为加以约束,又何尝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作为一把利益的双刃剑,过分地将之看作是对群众需求的“绊脚石”,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当然,仅仅限制出租房业主也不可能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面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廉租和合租需要,作为政府应该将此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一方面努力规范业主出租房的质量和价格标准,切实保护外来人员的承租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将这部分人的诉求放进政府建设廉租房的框架内,以政府的模范先例为民房租赁放好样子,同时用两条腿走路,进一步规范合租中的不良行为,铲除滋生犯罪的温床。其中,重在输导与管理的统一,既考虑到城市的安定,更不可轻视需要承租者的利益诉求。只有逐步达到了城市管理、业主出租与承租需要的“三位一体”,方能让政府新政走得更远,并达到预定的效果。(周稀银)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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