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弊多利少
www.fjnet.cn?2007-12-17?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任命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原来只是各别现象现在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种做法弊多利少、值得商榷。任命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虽然能解决公安局长个人的职级和待遇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工作。但是,这种做法缺乏战略思想,不利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司法公正,还有官本位意识的嫌疑,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行为,长此下去弊多利少。

    一是,不利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为了加强新时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为经济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驾护航,维护社会稳定,我们总结了新时期政法工作的经验,从中央到地方党委都成立了政法委。从一开始,各地都是由同级党委常委任政法委书记,有的地方还是由同级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可见我党十分重视政法工作。一些地方任命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就等于倒退了一大步,淡化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如果这样发展下去是十分有害的,不利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二是,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我国的公安、检察和法院是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通俗的说,公安局负责案件的侦破工作;检察院负责对案件的复核工作,并对一些案件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如果这三家对某一案件产生原则上的分歧,就需要政法委出面协调,长期的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司法公正。这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司法特色,也符合我们的国情。让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有大权独揽、削弱了政法委职能的嫌疑,它不仅违背了我们成立政法委的初衷,更不利于司法公正。

    三是,不利于引导政法干部克服官本位思想。一些地方任命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他们用提高公安局长个人的职级和待遇的办法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用于加强社会治安工作是不可取的。这不是法制精神,是在提倡人治、强化了政法干部的官本位意识,有些地方任命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完全是对他们的一种安慰,其实这是一种使用干部上的错误导向。因为长期以来各地的法院院长和检察长一直都是同级副职待遇,唯独公安局长不享受此待遇。任命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虽然解决了其同级副职待遇问题,但是用这种办法来引导政法干部“努力奋斗”,不利于引导政法干部克服官本位思想,还有送人情的嫌疑。(郭根群)

(责编:李艳)


  • 相关新闻
福建日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福建日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福建日报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建日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建日报网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