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实名举报,证人亡命天涯?
www.fjnet.cn?2008-09-04?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肖敬明一家远去的背影

    “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啊!”电话那头,肖敬明的声音哽咽了。两年前,他为一起刑事案件作证,之后他遭到报复,不得不东躲西藏,四处流亡。这一切都缘于法院在判决书中出现了证人的名字,因为法院认为,作为主要证人,其姓名不能用化名或者隐去,否则难以体现司法公正。(9月3日中《中国青年报》)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要求证人实名举证,但前提是公检法机关必须保证证人安全。如果公检法机关在无法保证证人安全的情况下,却要求证人实名举证,结果害得证人东躲西藏四处流亡,对证人来说,这是什么司法公正?现在纪检、监察机关也十分热衷鼓励实名举报,我们不禁深深地为举报人和证人的安全担忧,因为现在我国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保障举报人和证人安全的制度,鼓励实名举证不就是让公民用生命安全冒险吗?

  在我看来,鼓励公民举证本身是没有错的,错的是没有做好证人安全保障工作。鼓励公民举证,甚至用高额奖金诱惑公民举证,这是不人道的,因为这是对公民生命安全的漠视。俗话说,要养羊,先扎篱笆。要鼓励公民举证,就要先有安全保证。肖敬明当证人,是公安机关说了要保证他及其家人安全的,法院却以规定和司法公正,把肖敬明“供”出去了,因而遭到了犯罪分子的“围追堵截”,不得安生。这一切是公检法机关失信于民造成的,肖敬明及其家人所遭受的损失和罪过,国家理应为之埋单,绝不能让肖敬明及其家人再伤心流泪,甚至流血。

  我以为,当务之急应该是与国际接轨,尽快制定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实践中却无法操作。据介绍,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此之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而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形同虚设,属于法律空白,在大喊与国际接轨的中国,为什么证人保护制度不与国际接轨?这是值得深思的。(张魁兴)

(责编:吴颂洁) 


  • 相关新闻
福建日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福建日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福建日报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建日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建日报网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