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借腹生子”钻法律的空子
www.fjnet.cn?2009-03-05?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代孕,即借腹生子,是指女性自愿或以收受金钱为代价,接受他人委托,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为。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水池子长草——荒唐(塘)的事情呢?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广州日报》3月4日报道:一屋藏着3名孕妇,全是“代孕妈妈”。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计生工作人员近日在上门访视育龄群众时,意外发现3名违法代孕妇女。

  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信然。三名未婚女孩,为了10万元钱的代孕费,居然不顾礼仪廉耻,心甘情愿地帮助陌生人生孩子。这真是令人大跌眼镜,这真是让人齿冷三天。其实,这样的事情各地时有发生,难道不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吗?

  借腹生子行为属于非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法》。2001年8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否则,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代孕和普通的非婚生育又有很大的区别,而委托他人生育也不构成重婚。因此,包括《婚姻法》、《计划生育法》在内的我国现行法律,对代孕这一现象缺乏有效地监管。致使这一丑恶现象愈演愈烈,泛滥成灾,危害无穷。

  借腹生子行为产生了一系列的恶劣影响。首先,代孕母亲的有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比如,探视权、抚养权等等;其次,代孕母亲和委托方在孕育孩子过程中一旦产生感情,对合法婚姻、家庭构成巨大威胁。总而言之,这种肮脏的行为有百害而无一利,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彻底地消灭之。

  目前,我国刑法尚未明确规定辅助生殖犯罪。我个人认为,我国应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分别增设“滥用辅助生殖技术罪”、“从事代孕业务罪”等具体罪名,并且依据这些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配设适宜的刑罚措施。杀鸡给猴看——惩一儆百。如此一来,借腹生子现象就会兔子的尾巴——长不了啦。你说,是吧?(毕文章)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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