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在今年高考招生中,临沂师范学院投档考生中有十几名考生由于“综合素质评价低”而被退档,同时也有刚上投档线的考生因为“综合素质评价高”被录取。
高考本身就是一种最公平公正的录取方式,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增加更多的人为因素,越是人为因素增多,越是容易产生腐败,高考加分政策就是这样,它已经被某些人当成进入高校的“高速公路”而不去走人人都需要通过的“独木桥”。
实行高考之前有一部电影,说的是工农兵大学生将“手上的老茧”当成录取通知书进入高校课堂的事实,在当时看来似乎是对农民的“公平”,然而手上的硬茧比主角多的农民又占多少?“手上的硬茧”多就可以作为录取的硬杠杠,这岂不是对公平的最大亵渎?
以“学生综合素质”来代替分数为录取依据,则就等同于用“手上的硬茧”作为录取的依据一样荒唐,起码其效果一样恶劣。
学生综合素质如果真的可以作为录取的硬指标来实施,必然会出现另一种高考腐败,那就是学校和老师掌握了学生高考成败的特权,一些在老师看来“不听话”的学生从此没有了进入高校殿堂的机会,因为某些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已经矮人半截,如此,高考的公平公正又如何实现?
笔者不是说“综合素质评价”没有意义,而是说只能作为管理学生的一种手段,绝不可再拿这样一种标准来代替高考的标准。高考本身是以分数为唯一依据的,进入高校的公平也只有通过分数来体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帐其实早已经在评选先进、当班干部、评选三好学生等过程中付清,如果再拿这样一种标准来代替分数,高考的公平将被冲击甚至冲淡。
并且,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存在班级差别、学校差别、地区差别,本身就很难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一个学生在某一个学校可能综合素质评价较高,在另一个学校可能就较低,其人为因素造成的差别一目了然,怎么能成为高校录取、退档的标准呢?
如果真正将这种依“综合素质评价”为录取的标准并固定下来形成高考录取制度,其一是必然会产生录取制度的混乱,其二是造成新的招生腐败,并且这种腐败将贯穿于中学至大学。(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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