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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可撤职"是地方人大监督职能的进步
www.fjnet.cn?2009-09-23 10:18?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及老百姓反映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只要超过五分之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就可以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组织调查;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徇私枉法行为,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河南商报》)

  在我国,副省长可谓是高官了,作为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省的行政大员,主持的是一省某些方面的工作,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职位是高的、权力是大的,可是并不意味他们不受监督,最近河南拟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提案撤职副省长。

  国家干部、人民的公仆,他们是行政管理者,但其中一些人由于政治思想不过关、作风腐化等贪污腐败、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还有一些惠及子女的隐性特权事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桩桩重大贪污案件、近期曝光的罗彩霞案和河南省洛阳市委原书记孙善武之子利用其父权力买官卖官案,就是某些国家干部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造成的恶果。

  2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该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在草案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徇私枉法行为,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这无疑是推动《监督法》实施、实现好地方人大监督的良好信号。

  其实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对各级政府等具有监督权,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人大如听取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规范性文件、撤职、罢免、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方式,这些在很大的程度上对各级的公务员或者审判、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但也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不利于监督职能有效的实施。

  首先现有的公务员实际上是铁饭碗、金饭碗,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官员一旦滥权或失职,一些监督犹如隔靴搔痒,即使目前我们实行了新政策-问责制,但很多时候触动不了某些人必要的利益如不能使其回归平民身份、削弱相关的权力;其次是监督的长效机制不健全,如何保证监督不是一时的、保证监督的力度持久等值得思考;还有由于某些局限对一些高层如省级官员监督还仅局限于由上级的行政部门、审判检察机关实行的监督,同级权力监督机制须完善。

  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2006年我国《监督法》出台,它以专章的形式明确了各种监督形式和程序,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目前黑龙江、湖北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出台了《监督法》的实施办法或配套法规,而河南“人大常委会有权提案撤职副省长”的实施办法定会将此推向一个高潮。(郝杰)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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