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骑自行车罚款 醉走呢
www.fjnet.cn?2009-09-25? 赵勇?来源:福建日报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其中规定,醉酒驾驶自行车或驾驭畜力车的,罚款50元。这个“前卫”的规定,立即引发激烈争议。(9月24日《新文化报》)

杭州胡斌飙车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肇事案之后,醉驾成众矢之的,从重严惩醉驾肇事行为,也成社会共识。但“醉骑自行车”,是不是也要立法予以严惩?赞成者说,“醉骑”也有危害性,所以要采取罚款等形式惩处。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醉走”同样也有危害性,是不是也要规定醉酒者不得走路,否则也要罚款?我在想,如果吉林的“醉骑自行车罚款”最后顺利通过,将会有多少人不知不觉间违法?而查处“醉骑”,又将是怎样一个不可思议的执法任务?如果一个地方法规动不动就将大多数人置于随时都可能违法的境地,实行起来又困难重重,你就很难说它是良法。

法律法规适度超前,是有必要的,但如果脱离社会现实一路狂奔,那只能成为观赏性立法。贴在墙上的法规,满足了立法者的法治臆想,对规范社会行为却起不了什么实际作用,到头来受损的,只会是法律法规的尊严。

今年6月初,成都公交车大火惨案发生后,沈阳市交通局为了避免隐患,决定停开空调公交车。这被舆论一致解读为行政反应过度。

如今吉林拟规定“醉骑自行车罚款”,是同一路数的反应过度。

如果立法者和行政者面对社会问题时总是进退失据,动辄做出反应过度的事,并不考虑可行性,只能说明他们的素养不合格。这样的现状,比“醉骑要罚款”,还要让人忧虑。


  • 相关新闻
福建日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福建日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福建日报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建日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建日报网联系,谢谢!
“民工荒” 郏县白领教师 成都醉驾判死刑
中国企业500强 重庆房价调控 丈母娘与高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