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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长江日报》9月28日)
这一立法被 许多媒体解读为“湖北立法禁止家长查看孩子短信”,进而许多家长和评论者提出反对意见,争议不休。不过,我想要提醒的是,在评论一条立法之前,要首先读懂法律的含义。
回到条文本身,“对未成年人的信件……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从这一法条就可以看出,其他人是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等个人信息,但是,未成年人本人与其监护人除外。而家长、父母往往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他们是可以查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的,湖北的立法并没有禁止家长、父母查看未成年人的短信。
这样的立法有充分依据,家长、父母与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在法律上享有亲权,并负有监护义务。无论从亲权的角度还是从监护义务的角度,都应当赋予父母、监护人了解未成年人思想动态的权力,因为未成年人思想并未成型,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就应当有权通过查看信件和短信等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管教。当然,最好能通过让未成年人自愿的方式来了解其思想动态,效果可能会更好。
而且,湖北省的立法不但没有束缚家长的手脚,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赋予了家长、父母更大的权力。《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的对象限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不满十周岁的或者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而湖北的立法规定则是泛指未成年人,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家长更大的权力。
媒体误读湖北省这一立法条文,估计是因为湖北的《办法》中用“监护人”的提法代替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提法,导致有些媒体认为父母不能再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短信,其实,监护人本身就包括父母。而且,早在今年6月份,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就指出,“孩子的监护人一般就是他们的父母,在这个规定中,他们并没有说家长不能查看孩子的手机短信。”。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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