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 。会议首次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同票同权无疑是历史性突破,意义重大而深远。此外,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实行差额选举等也是修正案草案的亮点。
我们知道, 选举是实现政治民主重要的技术手段,修正选举法,完善选举制度对于充分实现人民民主的意义不言而喻。我们该如何判断一个国家的选举制度是否优良呢?我想不外乎看选民不论作为选举人还是被选举人是否积极参加选举,如果民众对参选态度冷淡,即使参加也是消极被动而为,就很难说相关选举制度没有缺陷。
客观地说,现阶段国人的参选积极性是有待提高的。先来看看选举人的积极性,按说,每逢选举人大代表的年度,选举尤其是直接选举乃地方“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应当热火朝天,群情激动,本人年近40,但从没深切感受到这一点,比较起来,选民的热情还不如超女的票选,那个热乎劲,很当一回事。
人们常常批评说,我连候选人是个什么样的人都不了解叫我怎么投票。确实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会影响投票积极性,因此本次修正案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无疑迈出了正确的一步。但是,问题的核心却在于,选举人大代表究竟与自己有何相干,直白地说究竟能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如果候选人与自己不相干,选不选或者不管选谁都一个样,又何必去凑热闹呢?
人们的行为背后总是受利益推动的。投喜欢的超女的票,至少可以获得精神上的愉悦。从理论上来讲,人大代表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是为一个地方民众维护和争取公共利益的。因此,选民与代表应当有着密切的利益关联,正常的情形应当是,人们投票给某位候选人意味着相信他(她)能够维护和争取公共利益,个人因此从中受益。然而,如今人们还没能真切地认知到这种利益相关性,要改变这种现状,不仅有赖于对人大代表职权的进一步制度支持,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有赖于代表自身积极作为,经常为民众利益而奔走、而抗争。而有意成为代表的人士应让选民清楚知道他能为选民做什么。
再来看看选民成为候选人的积极性。可以说有可能成为候选人者,其积极性还是有的,毕竟成为人大代表有一定权力和地位。但是,不少候选人自身未必就有强烈意愿成为代表,至少,普通选民无从知道。我们往往看到,不少代表都是在所属行业有突出成就者,比如是技术能手、知名企业家。不知道职业成就与人大代表有什么关系,因为作为现代政治活动家,首先得有公共服务的意愿,其次得有公共服务的能力。职业上有建树并不就意味着这二者兼具,在这里人大代表被矮化为一种荣誉、一种安排。我想,当差额选举出(有竞争)的人大代表有真正的、足够的权力去为公共利益服务,社会上就有很多人积极争取成为候选人以及最终当选,届时也无需组织安排与选民见面,自个自然会到选民中去推介自己。
当然,解决好公众参加选举的原动力,从而提高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并非一部选举法所能承载,需要相关制度乃至基本政治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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