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
公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被列入刑事案件范畴。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列为新罪名,追究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关注民生和社会实际的需要。
现代社会,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需要填写各类信息,在相关单位填写本人真实信息,这本身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信息社会安全秩序,杜绝虚假信息泛滥。然而,在人们开诚布公“袒露心声”的同时,却面临着个人信息被出卖的困惑与尴尬,让人感到恐惧万分。自己在明处,别人在暗处,自己的各种情况都被别人一览无余,没有任何隐藏之处,甚至连隐私都暴露无遗,犹如被人脱光了走在大街上,很难想象那种惶惶不可终日的被动状态。“皇帝的新装”是皇帝自身的虚荣导致,而被人脱光走在大街上则是被动的全然不知的。那种可怕,可想而知。
2009年10月16日起,以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最高法、最高检下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确定了一批新的罪名。今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适用这次补充规定中的新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出售个人信息被判刑成为全国首例,想必大家一定不会惊讶,而且还会感到解渴,倒卖个人信息牟利者终于有了“紧箍咒”,法律之剑不但高悬,还真就“砍了下来”。这个首例事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既体现了刑法关注民生和社会实际的需要,又进一步敲响了警钟:出售个人信息是违法的,公民人身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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