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精神病患者自愿住院治疗,一般是患者病情不严重,处于发病的“初级阶段”,其本人对此有一定的自觉,能主动表达住院治疗的真实要求,愿意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其二,精神病患者的保护性强制住院治疗,一般是患者病情比较严重,为抑制病情发展恶化,防止患者肇事肇祸,在患者家属或监护人的同意和协助下,将患者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进行保护性强制治疗。其三,当精神病患者发生触犯刑法的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将其强行送进公安机关管理的安康医院,进行保安性强制治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三种和第二种情况都是非自愿住院治疗,是对精神病患者采取强制措施,是对其个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目前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措施的依据,仅仅是卫生部等部委的规章、规定和地方制定的精神卫生条例,这些都不是《立法法》中所指的“法律”,这些规章、规定和地方条例决定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严格说来是违反《立法法》的。大量案例表明,正是由于法律在这些环节上规范不严、控制不力,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安康医院和其他精神病院倾向于自我赋权、滥用权力,酿成了各种“被精神病”的悲剧。今后出台的《精神卫生法》,应当对精神病患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作出规范,一方面以法律的名义,适度适当限制、剥夺患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必须对公安机关、安康医院和其他精神病院的收治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精神病患者自愿住院治疗和非自愿住院治疗,还有一个共同的要求,就是政府应当运用公共财政手段,加大对精神病防治的投入,包括将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纳入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精神病用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以专项财政资金解决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专科医院的经费,保障精神病防治机构的医护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等等。政府在公共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中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勇于承担投入责任,也是对精神病患者权利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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