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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法盲”让我们惋惜而流泪
www.fjnet.cn?2010-09-08 17:50? 米玫昆?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报载,怀疑员工骗客户钱财,身为公司经理的郑某将员工拘禁起来威胁和殴打。近日,郑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思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见9月7日的《海峡导报》)怀疑员工骗客户钱财,就对其动手殴打,实行拘禁,实则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和人身权,怎不令人纠结?因为即使员工存在骗诈行为,也只能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怎么能任凭自己非法处置呢?须知,就算员工犯了法,作为经理也不能跟着犯法,否则,这跟“法盲”有什么两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岂不令人惋惜?

不可否认,对骗诈分子,人们通常都恨之入骨,对其进行殴打、示众已是“家常便饭”。殊不知,抓骗诈分子是一回事,处理骗诈分子却是另一回事。每个公民有抓骗诈分子的权力,却没有处罚骗诈分子的权力。否则,越俎代庖,就会把好事变成坏事、有理变成无理。不仅起不到教育、感化被教育者的作用,反而还有可能对骗诈分子造成伤害,因此而构成犯罪,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来看,惩治骗诈分子是有法可依的。任何人抓住了骗诈分子,理应及时报警,交由警方来处理。否则,随意殴打、拘禁,明显侵害了其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毕竟,就算这名员工是骗诈分子,也是公民,也有人格尊严;而今将其殴打、拘禁,就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害,明显违法。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凡涉及法律的问题都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骗诈别人钱财,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法利益,理应要进行惩治。但无论怎么惩治,都不能随意“以暴治暴”。否则,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践踏,更是对法律的亵渎,不利于司法的文明和进步。

可怕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法盲”不止此例。一方面在坊间,我们经常听说或看到,有的抓住了乱贴广告者,竟然把各种“办证”卡片贴满乱贴者一身;有的抓住了小偷就拳打脚踢,捆绑示众;有的明知是黄片、黄书,还是竞相购买;还有的竟然雇用当地的流氓、地痞去讨债等。另一方面在官场,有的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后,押百名嫌犯游街;有的把政法委书记一职交给一位煤矿机电毕业而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造成冤假错案;还有的大肆收受贿赂,拿其中部分救济困难群众,却诡辩自己不是贪官等。如果说普遍老百姓不懂法而成为“法盲”还令人惋惜的话,而今,连机关干部也知法犯法,成为“法盲”,岂止是令人惋惜的事?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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