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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当判必判”是“正确的废话”
www.fjnet.cn?2010-09-17 17:59? 乔志峰?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四部门:食品安全犯罪死刑当判必判。15日,最高法等4部门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新华网北京9月15日电)

“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听起来铿锵有力,看起来大义凛然,略加推敲却令人哑然失笑。既然“罪当判处死刑”,就必须判处死刑,依法判处就是了,何来“坚决”之说呢?这样的表述疑似“正确的废话”。

然而,熟悉中国国情的人想必都心知肚明,“食品安全犯罪死刑当判必判”也并非完全是“正确的废话”,其潜台词很明显:以前,食品安全犯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存在没有判处死刑的现象。当判不判尽管很诡异,却并非没有可能。例如在堪称中国食品安全第一大案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最后仅仅杀了个把“小把戏”,真正的“大人物”均得以保命,坊间对此质疑之声不绝。如果早有“食品安全犯罪死刑当判必判”的通知要求,三鹿的处理是否会更严厉一些,也更能平息舆论呢?

至于“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说法也颇为暧昧。适用就是适用,不适用就是不适用,啥叫“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呢?有了“一般”就难免会有“二般”甚至“N般”,这不是故意为变通法律留“后门”吗?

所谓“当判必判”和“一般”,都是对严肃法律条文的人为强行解读,其实质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很容易带来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只要不折不扣将相关法律落实到位、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必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下发“当判必判”之类的通知不仅毫无必要,其实际效果可能还适得其反。本来严格执法就能管住的食品安全,时至今日却还要由国家四大部门联合通知“当判必判”,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和民生的不幸。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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