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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还应该承担白河桥“天价索赔案”的连带责任?

www.fjnet.cn?2012-06-28 07:06? 程思明?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2011年7月,张某驾驶一辆超载110余吨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使北京怀柔区白河桥垮塌。日前,张某被控交通肇事罪受审,怀柔公路分局要求牵引车车主和张某连带赔偿1500余万,张某称自己家里贫穷,没有能力赔偿。检方认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且无力赔偿,建议判刑4年至6年。(2012年6月27日《新京报》)

在传统游戏的“击鼓传花”当中,“最后一棒”受罚者自认倒霉的心态,却也投射出现实社会的某些处罚规则。实际上,这种“任意抓取、临时垫背”的游戏规则,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终究不是有效的方式。除了要“加大罚款、监管得力”之外,更应该建立“权责明晰、失职必究”的常态化机制,避免总是把鞭子打到“最后一棒”的倒霉蛋,掩盖监管者自身的失职真相。

模糊的职责划分,必然会出现分歧的“过错推定”。就此事而言,且不论大桥的坍塌是否要由超载司机承担全责,单就是相关部门是否有过对修建多年的大桥进行定期保养和监管得力,也还值得调查认定。“以罚代管,依法判决”固然对于超载整治大有裨益,但一个以加强“有力维护、风险评估”为出发点,“规范标准、定期检测”等行为规范,对于规避桥梁、公路风险因素,降低事故发生,未免不是一个有效地预警方案。

尽管此次判决充满各种疑惑,但把“桥塌”原因归责于超载方面,此次“白河桥天价超载索赔案”却不是始作俑者。早在此前,“广东南海九江大桥被船撞断”等事故早已表明,很多桥梁不堪重负,并非只是“超载行车、重物压塌”所造成,而依附于“治超护路、以罚代管”下的监管乱象,对于桥塌路毁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据媒体统计的资料显示,截至2000年底,我国公路危桥已有9597座,达323451延米。公路桥梁每年实际需要维修费用38亿元,而实际到位仅8亿元。而随着近年来交通量与日俱增,车辆载重不断提升,加上缺乏例行维修,多处于带病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可能会进一步加快其损坏速度。

当罚款异化为敛财的工具,那么监管的职责就被形同虚设。长期以来,“只交罚金、安全放行”的行为,不仅透支了监管方的公信力,也为危桥埋下了一定的隐患。超载固然损害桥梁了寿命,结合本次事故的调查,是否因监管一方“维护失常、评估滞后”所产生的事故因素,相关部门亦不容忽略。

高达1500万元的罚单,对于一个“给人打工、月薪四千”的司机来讲,确实是一个天文数字。虽然大桥的索赔涵盖物价、年代等因素的考量,但对于一个1987年就落成的大桥,索赔金额是否应该考虑年久折损等因素,也还值得相关部门的注意。

“只见罚款、不见监管”式的处罚方式,是一种模糊的推责行为。事实上,从当时“北京怀柔塌桥后彻夜严查超载,吓退众多货车”的新闻就已经表明,在无法获取更多的证据证明桥塌是和张某有直接关系同时,众多的超载司机都有着重大的嫌疑。至于“明知超载还是听老板”的司机所谓的辩词,是否能够意味着车主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也还需要公安机关做出进一步的调查划分。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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