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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与落户脱钩是法治进步

2014-04-29 07:07? 杨  涛?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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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的户籍管理部门决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脱钩”。

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的新生儿落户,既与母亲上环、结扎挂钩,又与超生罚款等因素挂钩,惯性所定,使得许多人已经忘记了,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新生儿落户需要受到如此之多的限制。山东省与南昌市的规定,是回归法治,回归法律,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一些地方之所以将新生儿落户与母亲上环、结扎、超生罚款挂钩,无非是政府管理的需要。其一是能收取到更多的罚款,将超生罚款与落户挂钩,就能卡到一大批超生的婴儿,给他们上学等制造麻烦,从而让他们自愿交纳罚款。其二,是能达到控制超生的目的。因为要交纳超生罚款才能落户,一些家长就因为不愿交罚款而选择不超生。其三,许多地方实行“计生一票否决”,控制了超生就能显现官员的政绩。

不得不承认,将落户与其他因素挂钩,对于政府管理有效,对于收取罚款更为有效。但是,这种所谓的有效政府管理的背后,则是对人权的漠视。由于落户与罚款等因素挂钩,许多家庭未能交纳罚款,有不少孩子成了黑户,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无户籍的人高达1300万。这些黑户孩子的上学、医保、社保、就业乃至出行都受到重大影响。而且,由于大量的黑户孩子游离于国家统计数据之外,容易导致国家人口统计数据失真,从而影响到国家人口政策的决策。

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超生落户要与罚款等挂钩。《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行政法的“政府权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理,既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超生落户要与罚款等挂钩,那么,地方政府就无权将两者进行挂钩,否则就有违法治精神,也侵犯了公民权利。

将超生落户与罚款脱钩,并非表明超生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这种征收要回归到法治轨道,如果逾期不交纳的,则由计生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同样能达到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不需要采取落户与罚款挂钩这种既侵犯人权又违背法律的做法。

希望更多地方能使超生落户与罚款等脱钩,回归到法治轨道,让公民同样沐浴法治的阳光。

杨涛(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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