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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减刑假释案有助于杜绝下一个“张海”

2014-04-30 07:10? 张天蔚?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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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中国,是建设现代中国、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前提,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而探索实现中国式的司法正义,司法公开则是最现实的途径之一。让所有枉法行为都变成“看得见的罪恶”,才可能实现公众“看得见的正义”。】

日前,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为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孙军工和审监庭庭长宫鸣就《规定》中的若干要项进行了说明。(相关报道见A4版)

按照孙军工的介绍,本次《规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五个一律”。而“五个一律”的要旨,则是所有影响广泛、背景复杂的案件的减刑、假释,都要“一律”经过公开审理,并“一律”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公示;所有在办理减刑、假释等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的法院工作人员,都要“一律”从重追究责任。

不难推想,如果上述“五个一律”能够得到严格落实,则所有被判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等变更执行措施,都将处于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以往那些在服刑过程中利用各种不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以致实际逃避法律惩罚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

利用不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前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案堪称典型。2007年2月,张海因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一审获刑15年,当年9月即因“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二审改判10年。2010年6月、12月,张海又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一项发明专利,分获立功和重大立功奖励,减刑4年1个月28天,于2011年1月刑满释放。

张海获释两年多之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确认张海减刑案背后存在徇私舞弊,广东省武江监狱也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对张海执行收监,但张海至今仍杳无音讯,引发舆论强烈不满。

虽然无法确认此次的《规定》与张海案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如果《规定》早日出台,则张海的舞弊行为就可能在公开审理及公示阶段被识破、揭穿,张海也就无法利用非法手段获得减刑,以致部分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重要手段之一。而司法正义的实现,是一个从立案、审理、判决,到实际执行的完整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扭曲,都可能导致司法正义的失守,最终导致社会正义的溃败。而随着司法审理的日渐公开、严格,嫌犯在审理阶段通过舞弊获得轻判的难度不断加大,部分已经获刑的犯罪分子转而在执行阶段寻求“突破”。而减刑、假释过程的不严格、不公开、不规范,导致通过舞弊获得减刑、假释,已经成为部分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惩罚的便捷途径。

近年来,舆论对减刑、假释过程中的舞弊行为早有议论,部分民众强烈吁求对大贪官、大奸商保留且立即执行死刑,也和这种不满有着直接关系。部分民众认为,只要留下一条命,那些罪大恶极的贪官、奸商们,就可能死缓改无期、无期改有期、有期获减刑、减刑后再假释,以致很快就能逍遥法外。虽然这种不满未必完全符合事实,但以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的监所内部公示、减刑案件的不公开审理,确实为舞弊枉法留下了暗箱操作的空间,也为公众的不满留下了想象的空间,甚而可能动摇公众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的信心。

建设法治中国,是建设现代中国、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前提,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而探索实现中国式的司法正义,司法公开则是最现实的途径之一。让所有枉法行为都变成“看得见的罪恶”,才可能实现公众“看得见的正义”。“十八大”以来,最高法先后推出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司法文书的网上公开,都是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如今,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审理和网上全面公示,补上了司法环节中的一块“短板”。

本报评论员 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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