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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依据”不该是拒绝补偿失独的冰冷理由

2014-04-30 17:17? 余明辉?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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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两千多名失独父母联名向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希望针对失独家庭建立保障制度。前天下午,他们终于拿到了国家卫计委的答复意见书。答复称,给予失独家庭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长江商报4月27日)

无数个日夜丧子、丧女的锥心之痛,将近670天的期盼与煎熬,代表着更多苦难失独家庭的这2000多失独家庭代表,等来的却是一纸“没有法律依据”,进而拒绝国家补偿的冰冷文件,怎不让人慨叹。

当年,诸多意气风发的年轻夫妻,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有能力、有条件的情况下,坚决“只生一个孩子好”,为国家的计划生育国策做出了巨大贡献,情景是多么的温馨和令人感动。几年十几几十年后,当他们老迈无力时,却突然失去了可以依靠的唯一子女,境况又是多么的凄惨和无情。

无依无靠的失独家庭,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了国家的身上,希望在人生最困难最黑暗的时刻,国家能够慷慨的扶持一把、补偿一点儿,然而漫长的等待,等来的却是无情的拒绝。如果说,这些失独家庭丧子是人生最大的打击,那么今日被拒绝无疑是雪上加霜,伤害力绝不亚于丧子之痛。

是的,不管是国家的《宪法》、《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并没有明确规定失独家庭可以得到国家补偿的规定。但不要忘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社会各项建设的根本和第一要义。这些失独家庭为国家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和落实做出了切实巨大的贡献。我们不能一边躺在计生政策的巨大成就里沾沾自喜、夸夸其谈,一边却对为此做出巨大贡献但命运悲惨的失独家庭置之不理、冷漠以对或敷衍塞责。这不符合公平社会建设的本意,也与我们现实的社会发展水平及服务政府建设不相适应。

更关键的是,国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不代表没有规定。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也就是说,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法律给予了相关方面采取和制定必要社会保障措施的兜底权力。而对失独家庭制定国家补偿政策,不但符合“必要社会保障措施”这一范畴,而且还能够切实促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更有效开展。

也许有人会说,这不符合政府“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行事原则。但问题是,这一原则更多指向的是政府(部门)在管理社会、审批行政许可和防止权力滥用时的规则,制定失独家庭国家补偿相关方面的政策,显然不在这一原则的规制范围,相关方面是应该和可以有所为的。退一步讲,即便有关方对此不敢肯定,也可商请法律制定部门对此予以解释。如果说,“没有法律规定”,那么目前实施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又有多少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呢?关键不是有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而是有关方面愿不愿为。作为法律很多时候是不可能就某一政策进行明确规定的,这不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和规范。事实上,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只要符合法律本意即可。

近年来,面对失独家庭的苦难,社会早已呼吁有官方加大对他们的补偿和扶持,并出台有效的补偿政策。但遗憾的是,在2000多个失独家庭长达两年的申请国家补偿和等待答复过程中,有关方面显然并没有有效的动作,更没有相关的消息。而且既然“没有法律规定”也是早就没有,为什么不早说,偏要等将近两年后,在相关方的一再催促下才如此?让人有强烈的仓促应付感。往轻里说,这是对国家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往重了说,这就是对民意的不理解、不尊重,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懒作为。

致公党去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每年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全国至少有200万老年人因无子女而面临巨大的养老、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困难。面对如此巨大的问题群体及国家补偿诉求,岂是有关方面一句“没有法律依据”和轻描淡写的“继续协调相关方面做好扶助关怀工作”可以脱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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