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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岂能把孝心“种”到别人地头

2014-05-22 17:29:45?尔东平?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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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好端端的田地,莫名其妙被人建起了一座近60平方米的坟墓”。昨日,蔡甸区永安街火焰村村民吴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而最让吴先生愤怒的是:建坟墓者,还是区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名干部。(5月22日 长江日报)

蔡甸区卫计委的一名领导干部为逝去的父母建了一座墓,墓的四周还砌了1米高的围墙,占地近60平方米。寸土成金的时代,在城市里买块几平米大的墓地都不易,瞧人家这墓地,足有一套房大小了。从表面来看,足见其孝心十足。

且别急着为这“大孝子”点赞,因为,这位领导干部为了凸显其孝心,不按规定在当地指定的小山岗等荒地建墓,而是把墓地建在了村民吴先生家的良田里,拿着吴家的土地供着自家的坟,典型的“借花献佛”,这可不是“孝心”而是“恶行”了。

清明节回家给老人扫墓的吴先生,突然发现自家田地里被人建了一座墓。丈二的和尚自然摸不着头脑,打听才得知,建墓者是当地卫计委一名领导干部。经过村支书组织沟通,结果是领导干部将墓地围墙拆除。而对墓地,吴先生及家人得到一句,“算了,不要再四处告了”。

“算了,不要再四处告了”,好似一种“徒劳”的劝慰,隐含着就算告了也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的推断。“算了”意思就是让吴先生忍了,不过,笔者不禁要问,吴先生受损的利益谁来埋单?何况据吴先生称,现在村里准备将这片土地流转给别人种树,每年一亩补偿村民500元,而地里有这个大墓,人家都不愿要。那么一句“算了”就能了事?

至于吴先生是选择“算了”还是上告,不得而知。暂且不管吴先生怎么处理,笔者以为,当地纪委也应对此事彻查,因为其建墓地行为已触犯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耕地建造坟墓。而该官员选择的修建墓地的地点是吴先生家的耕地,且占用范围较大。其次,该官员趁吴先生外出打工不在家,擅自将墓地修建与其耕地之上,属于私占他人土地再违法乱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综上,该领导干部建墓的行为实属违法。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须知,自己身为人民公仆,是为群众谋利益的,不能仗着权势损害群众利益,更不能公然触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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