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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细则来厘清“非航空公司原因”

2014-05-28 06:59:00?郭文婧?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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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航班正常保障和延误处置做了详细规定。其中一点争议较大,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5月27日《新京报》)

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致使乘客增加餐食和住宿支出,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费用由旅客自理,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公众却普遍担忧,若此规定笼统执行,极有可能成为航空公司推卸责任的“万能借口”,由此导致的矛盾摩擦也可能增多。因此,为了避免后续隐患,该规定的“细则”就必不可少。

首先,要将标准和信息完全透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因素,什么标准下,航班必须延误,什么标准下,必须取消,如果没有具体的标准,就极可能成为航空公司“自说自话”。在明确标准的同时,还需要信息完全透明,既方便乘客早作安排,也可以起到监督作用,以防航空公司滥用此条款。

其次,航空公司的预警提示义务必不可少。目前,乘客基本上都是在到达机场之后,才知道航班的延误或取消信息,从而为乘客的重新安排带来不便。在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因素中,并非都是突发情况,比如天气,就是有预报的。那么,航空公司就必须将预警提示义务提前,在乘客购票的时候,就应该提示可能性,以便乘客最终选择何种方式出行。即使是突发情况,航空公司也应该在第一时间将此消息告知乘客,而不能事后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第三,要明确纠纷的仲裁救济办法。万一出现乘客不接受航空公司解释,怎么处理?如果没有权威的第三方来仲裁,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在每一种权利和义务设置的背后,都需要明确救济渠道,而司法救济毫无疑问是最后的办法。如果任由航空公司、机场方面解释,乘客未必信任,因此,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就必不可少。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航空公司要免责,就必须由航空公司举出权威证据。

实际上,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增加的餐食和住宿支出由乘客自理,是一种国际惯例。但不同的是,国外航空公司除了有充分的信息透明和协商沟通机制之外,充分的竞争也让航空公司尽可能提供人性化服务。有的航空公司,自愿为此种情况全部埋单;有的航空公司,联合相关商家推出了特别优惠服务;大多数航空公司,都会为遭遇此种情况的乘客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服务,如替代方案、顺延航班的安排等。

对大多数中国乘客来说,区分航班延误或取消的真实原因,还具有一定的难度;而对中国的大多数航空公司来说,以人为本、主动揽责,也还没有成为一种自觉。那么,官方在出台相关规定的同时,就不能简单照搬国际惯例,而需要考虑到中国特殊的情况,尽量出台细则,以避免可能的误会与纠纷;同时,也应该有明确的导向,竟可能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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