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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能力缺失是关上生命之门的“第四把锁”

2014-09-29 17:54:02?冯海燕?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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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房东儿子欠债,结果租户的孩子受到牵连,最后死了!”近日,王先生向导报记者反映,在枋湖路一幢出租楼里,一发高烧的男婴因被三把大锁反锁楼内,延误治疗最终死亡。

昨日,导报记者找到了死亡男婴的家人,他们接受了采访,证实确有此事。不过,让家属难过的是,孩子已经丧生,他们却不知该向谁问责。(9月28日《海峡导报》)

悲剧令人唏嘘。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延误治疗与男婴死亡之间存在必然关系,但是危急关头,分秒必争,早一点送往医院,男婴保住生命的概率总能大一点。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债权人当然可以讨要说法。可是,讨债必须遵循两大原则:一是对应性。二是合法性。冤有头,债有主,欠债的是房东儿子,岂能迁怒于租户?反锁大门的行为莫说是无辜租户,就算是对欠债人,也构成严重侵权,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反锁大门,不只是给租户出行带去不便,假如出现火灾等突发事故,给住户带来的可能就是灭顶之灾。从报道来看,反锁大门不只这一次,但此前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租户及房东都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这折射了一干人等淡薄的法律意识及安全意识。

如果债权人讨债付诸于法律途径,如果前几次反锁能引起房东及租户的高度重视,果断报警,如果这一次人们第一反应能想到报警,而不是把时间浪费在无谓的协调中,就不会出现那漫长的致命的“三小时”。债权人当然需要严厉追究,房东在该起事故中需要负的责任也有待部门定性,我们更应看到,应急能力缺失是关上男婴生命之门的“第四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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