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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 “呼格案”中的媒体作为

2015-01-13 07:57:46?大林?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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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前已被执行枪决的“呼格案”,经内蒙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10天后,内蒙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呼格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206万元人民币。对于赔偿结果,呼格家表示“能够接受”,但强调钱多少都不能弥补此案带来的伤害,“希望类似的冤假错案再也不要出现,这是我们一家人的新年愿望”。

我们感佩呼格家人的善良,自己承载着在冤案中失去亲人的痛苦,却不忘对社会、对他人远离冤假错案的祈祷与祝福。金钱不能赎回被冤枪决者的生命,但以国家名义的赔偿,必须唤起避免冤假错案的反思。否则,这笔钱稍有安抚呼格家人的作用,却没有敲响社会警钟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只是政府和司法界,作为社会的方方面面,谁也不应该自认是毫无干系的旁观者。

作为媒体及媒体工作者不能不反思:一个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从哪些方面、以什么方式曾与我们发生联系?一个冤假错案的酿成及平反昭雪,媒体的作为或不作为、错作为会产生什么作用?

呼格被冤,首先是当地司法体系的失误,公检法三家各有各自的责任。不论是公安局侦办案件、检察院提起公诉,还是法院的独立审判,第一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积极的报案人,最后被公安局认定、被检察院公诉、被法院判决为死刑犯,毫无疑问是违背事实的误判。这种误判,不能说是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故意,但出于某种动机的主观意志(比如破案立功)推动了冤案形成,却是大有可能的。

一个案件发生之后,媒体以报道者的身份与案件产生联系。从当时情况看,“呼格案”的侦破与审判都不是封闭的,即媒体可以采访、报道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但从当地媒体当时见诸报端的报道看,主要是循着司法机关有罪推定的思路,肯定并大加赞扬破案的智慧与神功。媒体是舆论公器,发现事实、接近真相并向公众报道是其最重要的职能。限于专业,媒体可能难以及时发现、准确判定与案件侦办、审判相关的事实;你可以不报道,就如可能做不到时时讲真话,但可以做到不讲假话,不渲染、不报道自己都没搞明白的事实与真相。一旦你报道了发言了,且带有既定倾向性,就会产生销蚀社会质疑与监督的作用,为冤假错案的形成铺平道路。

“呼格案”启动重审的艰辛历程,见证了媒体的发现与职业坚守,对冤案的纠正有多重要。改判是法院作出的,但没有媒体人义无反顾、长达九年的呼吁与推动,这迟到的正义还不知会迟到至何年何月。2005年因真凶落网,已毫无悬念地反证了呼格的无辜。然而,那些在“呼格案”中晋职加薪的有功人员,本能地不想看到冤案推倒重来,自身名利的考量也可能远远超过还冤魂以公道。感谢新华社记者汤计,在发现了冤案的真相及证据之后,写了5次内参向高层反映,最终战胜了使该案久拖不决的“一股力量”。

记者对事实的发现,是一种素质与能力。没有是非原则,没有价值标准,就不可能发现、报道事实真相,就不会有正确的舆论导向。记者对职业伦理的坚守,是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精神支柱。没有这种精神,就不可能担当国家与社会瞭望者的角色,成为有所作为的文明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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