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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不常有,法治应该有常态

2015-02-11 16:23:40?刘雪松?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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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枚狗头金突然向你砸来,你面对天降豪财怎么办?新疆青河牧民别热克·萨吾特,用实际行动给了世人一个可行的参考——全家消失。

旧时“老佛爷”一生都没得到的狗头金,突然砸在了一位普通牧民身上,别热克·萨吾特完全有可能保不住财也保不住命。因此,不排除这户牧民家庭的“消失”,是出于当地有关部门对他进行的“安全保护”举措。这是从生命防范的角度来揣摩的。

但从财富的角度来分析,保得了小命的别热克·萨吾特一家,能否保住狗头金成为自己的财产,眼下还是个悬着的事。前有四川农民发现成吨重的千年乌木被当地政府以“保护”的名义、仅给出6000元奖励作参照,人们对新疆牧民手上这块重达近8公斤的狗头金归属,也是各说各话,各操各心。

一块狗头金还不一定能改变这位牧民的财富命运,人生的命运已经从狗头金到手之后的那天起就跌宕起来了,这个由狗头金引发的狗血剧情,实在算得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奇葩景象了。

虽说狗头金不常有,但中国人在地底下挖到文物以外值钱的宝贝,已是屡见不鲜了。但很少有一个被宝贝砸中了脑袋的老百姓,面对天降宝贝,能够淡定地知道这宝贝究竟属于自己的还是国家的。相关法律也没能准确地界定哪些宝贝可以不属于国家所有物、属于国家所有物的如果上交给予怎样的奖励标准,或者有没有不领奖励不上交的权利。结果往往是,民众先做裁判,权力决定去留,而定夺的依据恰恰不是法律。

以乌木为例,民众挖到地底下的乌木,既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定义的特征,又与“矿产资源法”所述的概念并不相符。与“归国家所有”概念貌似有点扯不清的,只有民法通则中表述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这大概是民众发现的乌木,最后大都收归政府所有的唯一依据。既然你不能证明自己是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人,那么,你就无权占有。

但问题是,有钱就能占有。不久前有媒体披露,四川达川河道里发现的一段深埋地下3000多年、重约60吨的乌木,被当地政府公开拍卖300万元后,有公司将它打捞上台、锯成两截运走了。一面是区区几千元的奖励,一面是几百万的政府所得,这种利益的巨大反差,很难令人心理平衡。同是大自然留下来的财富,民众得了,只有上交的权利,而政府得了,却有买卖的获利,这样的权力观、财富观,怎不乱人三观?

人们对于狗头金何去何从的围观,看上去是被一根千年乌木归政府所有之后,心理始终没平衡过的一种惯性延续,实质上是对相关法律持续留白,带给这位牧民人生与财富命运走向的一种观望。围观者不放心,拣到狗头金的牧民不安宁,其实是对权与利长时间界定不清,所表现出来的集体心理不踏实的反映。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块狗头金,“法无禁止”可归为私有。但很多时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无禁止”往往被解释成“法无允许”。在“无禁止”与“无允许”之间,形成了一个可以拿捏的法律真空地带,而个人的力量,即便掺杂了舆论的助力,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后悔当初没藏着掖着。

狗头金不常有,但法治应该有常态。这是一个现代公民在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基本安全感。新疆牧民手上这块狗头金,究竟是个人得益还是政府获利,任由时间拖着不是个事情,任一户人家揣着狗头金过不得安宁的日子不是个事情,相关部门应该给出一个具有准确法律依据的权威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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