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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中呵护“微购”

2016-08-02 09:55:07?何鼎鼎?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降低微信购物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部门除了倡议卖家诚实守信,提示买家远离不靠谱卖家,更应从制度发力,约束微购乱象,保障交易安全】

从朋友那买到了“鸦片面膜”“保证肯定正品、到手成了A货”……近年来,微信“朋友圈”多了不少微商,也多了几分风险。对一些尝鲜者来说,好奇心还没满足,友谊的小船已经翻了。

“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处理”。近日,甘肃省工商管理部门一份报告也在加剧消费者的担忧。尽管事后该工商局承认报告表述不完整、不严谨,但工商部门的“艰难”表态也在提示:“友谊”有风险,微购须谨慎。

与在自营平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不同,通过私信的微购安全性最为堪忧,“起承转合”都暗藏风险。随着“朋友圈”逐渐陌生人化,加了微信不等于相识,卖家是谁、产品怎样,往往不详,买家知情权孱弱。交易过程或许“省心”“贴心”,但卖家承诺多为口头,兑现与否得看“良心”,交易的天平一开始就是失衡的。待到付款,往往微信直接转账,缺少了中介平台的信用担保,一旦卖家“拉黑走人”,买家只会“查无此人”。又因为微信并非网购平台,即使有纠纷,买家往往退货无门、求偿困难。

小额、高频、半封闭……足不出户“朋友圈”,实现轻松交易,这是技术红利带给市场的活力。然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机制,同样带来畸高的交易风险。而要降低这种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部门除了倡议卖家诚实守信,提示买家远离不靠谱卖家,更应从制度发力,约束微购乱象,保障交易安全。

移动互联时代,交易越来越从线下向线上转移、由可见向虚拟过渡,由此带来交易事实认定与监管的困难。对于微购而言,眼下的最大障碍,就是认定谁是经营者。在现行消法下,由于“经营者”主体资格缺乏清晰的表述,工商部门、消协一般不认定自然人卖家是“经营者”。所以,当微购被“朋友”坑了,除了追究生产者责任或者诉诸法律,网友只能自认倒霉。可见,一旦法律的保护不力,市场土壤中充满活力的底层孔穴,也可能变成充斥纠纷的制度漏洞。

面对市场交易形式的变更与发展,除了提示消费者更加审慎、做好证据的留存,法律监管应该与时俱进,平台也可以更有作为。就微购来看,当越来越多的自然人成为卖家,市场对于“自然人”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了天然的需求。也有人提出,在消法未明示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其他法律中对自然人也是经营者的认定?而对于微信平台而言,尽管不可能像第三方交易平台那样监管每一笔私下交易,但也不可能成为甩手掌柜。减少微购乱象,能否从实名注册入手,强化对用户的提示义务,同时保障资金流转,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立足“互联网 ”时代,“微购”这样的民间市场,无疑需要在规范中得到更好的呵护,这既考验有关部门对新事物发展态势的把握能力,也考验平台方是否对消费者权益真正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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