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皇冠比分网_皇冠体育投注-【唯一官方网站】:|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在规范中呵护“微购”

2016-08-02 09:55:07?何鼎鼎?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降低微信购物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部门除了倡议卖家诚实守信,提示买家远离不靠谱卖家,更应从制度发力,约束微购乱象,保障交易安全】

从朋友那买到了“鸦片面膜”“保证肯定正品、到手成了A货”……近年来,微信“朋友圈”多了不少微商,也多了几分风险。对一些尝鲜者来说,好奇心还没满足,友谊的小船已经翻了。

“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处理”。近日,甘肃省工商管理部门一份报告也在加剧消费者的担忧。尽管事后该工商局承认报告表述不完整、不严谨,但工商部门的“艰难”表态也在提示:“友谊”有风险,微购须谨慎。

与在自营平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不同,通过私信的微购安全性最为堪忧,“起承转合”都暗藏风险。随着“朋友圈”逐渐陌生人化,加了微信不等于相识,卖家是谁、产品怎样,往往不详,买家知情权孱弱。交易过程或许“省心”“贴心”,但卖家承诺多为口头,兑现与否得看“良心”,交易的天平一开始就是失衡的。待到付款,往往微信直接转账,缺少了中介平台的信用担保,一旦卖家“拉黑走人”,买家只会“查无此人”。又因为微信并非网购平台,即使有纠纷,买家往往退货无门、求偿困难。

小额、高频、半封闭……足不出户“朋友圈”,实现轻松交易,这是技术红利带给市场的活力。然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机制,同样带来畸高的交易风险。而要降低这种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部门除了倡议卖家诚实守信,提示买家远离不靠谱卖家,更应从制度发力,约束微购乱象,保障交易安全。

移动互联时代,交易越来越从线下向线上转移、由可见向虚拟过渡,由此带来交易事实认定与监管的困难。对于微购而言,眼下的最大障碍,就是认定谁是经营者。在现行消法下,由于“经营者”主体资格缺乏清晰的表述,工商部门、消协一般不认定自然人卖家是“经营者”。所以,当微购被“朋友”坑了,除了追究生产者责任或者诉诸法律,网友只能自认倒霉。可见,一旦法律的保护不力,市场土壤中充满活力的底层孔穴,也可能变成充斥纠纷的制度漏洞。

面对市场交易形式的变更与发展,除了提示消费者更加审慎、做好证据的留存,法律监管应该与时俱进,平台也可以更有作为。就微购来看,当越来越多的自然人成为卖家,市场对于“自然人”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了天然的需求。也有人提出,在消法未明示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其他法律中对自然人也是经营者的认定?而对于微信平台而言,尽管不可能像第三方交易平台那样监管每一笔私下交易,但也不可能成为甩手掌柜。减少微购乱象,能否从实名注册入手,强化对用户的提示义务,同时保障资金流转,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立足“互联网 ”时代,“微购”这样的民间市场,无疑需要在规范中得到更好的呵护,这既考验有关部门对新事物发展态势的把握能力,也考验平台方是否对消费者权益真正关切。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