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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受助人员返乡”应有统一动作

2017-12-13 22:12:01?付彪?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为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确保已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顺利返乡,福建建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跨区域返乡协调机制,要求各地救助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受助人员返乡工作,对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要安排专人接送,同时通过加强协调沟通,加大返乡力度。(《福建日报》12月13日)

自2003年国务院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在各地民政部门、救助机构及公安部门、铁路车站等协同配合下,大量受助人员得以返乡,结束在异地流浪乞讨生活。但我们也看到,每个流浪乞讨人员背后,都有着难以诉说的故事,使得各地救助机构在依法依规开展受助人员返乡工作过程中面临种种困难。

目前,流浪乞讨人员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救助和保护对象,如生活无着的外来人员、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二是打击和制裁对象,主要以流浪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人员;三是管理和限制对象,主要是不愿接受救助的职业乞讨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类型复杂多样,不仅给分类救助增加了难度,也给协调返乡工作加大了难度。

平心而论,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问题上,以前一些地方做得不足,使得“返乡”常常和“驱赶”、“驱离”等词联系在一起。正如此前有人直言协调受助人员返乡工作难度大,一方面人员流动性大,相关部门难以甄别;另一方面就是花钱的事,不仅接送开支大,协调工作也不轻松。福建建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跨区域返乡协调机制,看似主要针对第一类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发挥机制作用,但也体现了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关心和对其顺利返乡的负责精神。

相信福建在建立跨区域返乡协调机制后,无论是接收外地移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还是在本省内开展受助人员返乡工作方面,能更有效地化解“协调难”问题。期待其他地方出台类似办法,或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构建统一的制度机制,形成“全国一盘棋”,推动各地顺畅地做好受助人员返乡的协调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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