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言开除员工称法律无所谓的高管 哪来的底气?
2024-08-07 10:49:4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8月5日晚,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鉴于河南超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明煜在处理员工劳资纠纷一事中,发表不当言论,态度恶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我们对此深表歉意。经公司研究决定,免去王明煜河南超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8月6日 潇湘晨报) 据报道,事件最早发生于6月12日,13日,李女士意外被业务经理通知辞退。后来在政府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公司向其支付了应得工资,但却拒绝赔偿。对方事后还到李女士的社交账号下攻击李女士,李女士担心被对方继续欺负便公开举报了相关事实。 不过就是问问自己关心的权益,这是员工应有的权利,企业何至于把员工开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李女士向公司人事询问交社保情况,既是李女士正当行使个人权利,也是员工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尽管试用期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都相对比较薄弱,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 视频之所以刺眼,是因为涉事高管的话不仅蔑视普通劳动者的尊严,而且还表示了对法律的不屑。这件事之所以引发共鸣,也是因为职场类似的案例并不罕见。在一些企业,员工试用期似乎成了企业的“白用期”“廉用期”。之前,有重庆一女子在试用期内无任何工资,向公司讨说法时反遭老板打电话侮辱,直呼女子“不要脸”“没见过钱”;河南新乡一女生在高考结束后到一家服装店求职,并在过了3天的试用期后被辞退。老板声称由于是试用期,所以没有支付工资;一毕业生入职山西太原一家公司,试用期期间,因给客人倒茶水太满被公司开除,也未支付其相关劳动报酬...... 由此可见,确实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把公司当作“法外之地”,明知行为违法却肆无忌惮。 对于这起舆论事件,除了表达对高管的愤怒、对员工同情之外,更重要的还是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薄弱地带。相关部门一方面要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让企业不至于为省几个小钱而侵犯试用期员工权益。另一方面要帮企业完善试用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仍然把试用期当作“白用期”“廉用期”的,则要及时出手,重拳出击。(丁慎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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