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逃逸式辞职”无处遁形
2025-07-01 10:03:14?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郑鹏,‘逃逸式辞职’违规到贷款客户任职取酬”“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徐鸿周为逃避纪法惩处谋划离职,是‘逃逸式辞职’的典型”……近段时间,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一批国企领域腐败案件,在相关通报中,“逃逸式辞职”频频引发关注。 所谓“逃逸式辞职”,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逃避处罚而选择主动离职的行为,是隐形变异腐败行为的一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这一现象开始冒头,并在2022年成为年度十大反腐热词。今年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作出部署,提出着重抓一些领域的系统整治,持续深化“逃逸式辞职”治理。国有企业作为典型的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近年来腐败问题丛生,“逃逸式辞职”问题较为突出。纪检监察机关紧盯这一现象,坚持查治结合、纠建并举,体现了对新型隐性腐败问题的高度关注和靶向治理。 从近年查处的案例来看,“逃逸式辞职”手段不断翻新,行为更加隐蔽,方式更加多元。大体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一是“规避型”,有的领导干部在任时就已经有违法违纪行为,在高压震慑之下企图“见好就收”“蒙混过关”,通过离职“平安着陆”;二是“期权型”,即在任期间为相关利益方谋取利益,但不急于兑现,而是约定在离职、退休后兑现,所谓“在位不收离职收”“在岗不收转岗收”;三是“谋利型”,通过“提前筑巢”向外输送利益,待离职后自己当老板,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 这些“逃逸”想法具有投机性,天真地认为自己不再担任公职,就不会被列入重点反腐对象。但事实上,离职不可能是逃避纪法约束的“护身符”。针对“逃逸式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提出“三年两不准”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对党员干部离职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近年来,退休或辞去公职后被查处的干部屡见不鲜,也击碎了一些人退休后高枕无忧的黄粱美梦,让广大党员干部看到了反腐败斗争的严肃性:法纪没有“后门”,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无论在职还是离职,无论腐败问题隐藏得多深多久、腐败手段怎样翻新升级,只要伸手,早晚都得付出代价。 国企领域“逃逸式辞职”问题频现,说明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腐败干部仍心存侥幸,必须不断调整反腐败策略和方法,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系统性强化对离职干部的全周期监管。一是严格离职前管理,对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人员任职期间行为进行全面“体检”,防止“带病离职”“带病退休”。二是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对干部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就业时间等划定“从业红线”,堵住投机漏洞。三是严格离职后管理,开展专项摸底清理、联动排查和定点核查,严肃纪律约束和法律惩治,让“问题干部”无法脱身、无处遁形。 “逃逸”不等于“逃脱”,“人走”绝不意味着“查凉”。督促国资国企系统加大治理力度,推动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有利于警示国企领导干部克服“一辞了之”的错误心态和侥幸心理,自觉做到严守纪律、不逾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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