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知道“超时”需要付出代价,是前几天上网看到的,皇冠比分网_皇冠体育投注-【唯一官方网站】:一男子因嫖娼“超时”交易,付出了“被卖淫女老公阿强捅成重伤”的惨重代价。再次知道“超时”需要付出代价,是石家庄的高先生因在高速路睡觉超时,付出了10倍于路费的代价。这两件看来毫无关联的事,让笔者明白了一个道理——“超时”是要付出代价的。
“睡觉超时”与“嫖娼超时”收费都是“有理有据”。据说,这一规定是为了“打击偷逃高速通行费”,并且有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后盾”。因此,高速公路收睡觉“超时费”“有理有据”。嫖娼超时不但与高速路超时一样有偷逃费用的嫌疑,而且还占据“资源”不放,妨碍“主人”生财,理应收“超时费”。
“嫖娼超时”与“睡觉超时”收费都是“霸王条款”。按照有关规定,高速路收取超时费目的是为了“打击偷逃高速通行费”,在服务区睡觉休息并不收取超时费。与大多数网友一样,对“车辆在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这条规定,笔者也是第一次听说。高先生睡觉被收“超时费”,是因为“原本从上高速到下高速只需要1个多小时就能到达,但你却花了一天的时间,工作人员应该怀疑你,是否在路上换了通行卡来逃通行费”。高先生“睡觉超时”只不过是有“逃通行费”的嫌疑,却与“嫖娼超时”一样,不管你“超时”期间是否睡着,都得付出代价。
毫无疑问,“逃通行费”是违法行为,理应打击。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应该首先用证据证明高先生不是在服务区睡觉,而是“在路上换了通行卡来逃通行费”,然后再收“超时费”呢?
值得一提的是,让“嫖娼超时”付出代价的阿强自己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而高速路上“睡觉超时”的高先生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
' />见过霸道的,没见过连“服务区”也算在高速路上来霸“道”的。此无它,皆因如此即可名正言顺收取“超时费”。可叹的是,高速路一般都是封闭式设计,甭管啥车,只要驶进这个路段,就犹如遭遇到绿林草寇“占山为王”般,“此路是我开,此区是我建”,蛮不讲理你也没辙,“具体收多少钱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我们无法为您确定”。瞧瞧,除了“乖乖交钱、息事宁人”,怕是没别的路好走了。
这是一种什么思维?大概可以名之曰“管治”思维,即行驶在所辖路段的所有车主都视之为上缴银子的顾客,而非提供便利服务的对象。这又是一种啥样的行为?大抵只能算是匪类行径。因为,据各地公路管理部门的说法,这么做是为了防止司机“换卡逃费”。这不先把司机假设成了小偷小混混了吗?只管自己方便,就尽可往他人头上泼脏水?假如司机不想背负这种嫌疑,那就不顾疲劳,一路疾驰吧。这,又岂非是在逼勒司机疲劳驾驶,诱发交通事故?!
自1988年上海至嘉定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结束了我国大陆没有高速公路的历史之后,截止去年年底,全国高速公路总通车里程已达8.5万公里,雄居世界第二,不只大大缩短了省际和重要城市之间的时空距离,加快了区域间人员、商品、技术、信息的交流速度,还降低了运输成本,对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关服务“软件”的滞后,却屡屡遭人诟病。收费高、收费标准不一、常修修补补造成堵车等痼疾,都让司机有苦难言。上述案例中的不合理的“超时费”,更是将高速路收费环节上的弊端曝露于公众面前。
考虑到很多高速公路属于既没钱、又想发展的“变通”政策下的产物,高速路收取一定费用用于还贷无可厚非,但必须把握好政策界限:一是要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司机呆在服务区,没有占用车道,自然不应多收“公路费”;二应提前告知,赋予司机足够知情权。不能事前不告知,事后突然“伸手要钱”,从而激化矛盾,影响交通和谐;三、至于“出示住宿和餐饮票据,就可以不收费”,是不是难逃高速公路方与服务区“合伙谋利、坐地分赃”之嫌?
高速公路本质上具有公共属性,如此“超时费”无疑涉嫌不当得利,而这样一本糊涂账究竟是进入了部门的小金库,还是被个人或小团体渔利自肥了,也理应由上级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澄清或查究。这不仅事关公平,事涉司机的切身利益,更有助于维护好、发挥好高速公路“国民经济交通命脉”的作用。否则,“高速”而又不能“超时”的高速公路岂不令人很纠结,与蜿蜒于路上的贪婪、暴虐的“吸血鬼”又有何异?!
' />乱收费之泛滥、之猖獗、之花样翻新,持续不断地考验着国人的想象力。恕我孤陋寡闻,和绝大多数人一样,我也是头一回听说高速公路超时费。当如此新奇的收费展现在面前,我不禁想:乱收费,还有多少荒诞不经的理由?尽管高速公路超时费并非公路经营方擅自收取,而是有省级红头文件为据,但我仍将其定义为乱收费,理由如下。
高速公路服务区就是休息区,司机有权在此休息,无论休息多长时间,无论是在自己车里睡觉还是到服务区的旅店住宿,无论他有没有在服务区里掏钱消费。换言之,司机在一条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逗留超过12小时,这是正常现象,也是司机的权利。何况,从防止疲劳驾驶的角度看,更不应限制司机在服务区的逗留时间。
司机在高速公路及服务区逗留时间较长,绝不等于他有“换卡逃费”行为,这是傻瓜都懂的道理。收取超时费,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有换卡之实,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公路管理部门不能将打击“换卡逃费”行为偷换成打击超时逗留行为。而且,超时司机没有义务用住宿或餐饮发票来“自证清白”,有无换卡行为,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而不在司机!
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规定,相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超时费并非单纯的收费,而更像是一种罚款,这种罚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台此政策,它依然是一种不合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犯民众权益的霸王条款。凭一项不合法的“土政策”就公然地对民众实施收费或罚款,不知道这种丑陋行径还要猖獗到何时!
高速公路超时费其实也是一项很愚蠢的政策。若有司机“换卡逃费”,弄一张服务区的餐饮发票有何难哉?从上海到南京,正常行驶只需3个小时,不管怎样“换卡逃费”恐怕都不会超过12小时。显然,通过收取超时费打击“换卡逃费”,其结果只会误伤无辜的司机,却打击不到真正的逃费者。像我这等智商的人都能想到这一层,制定政策的人难道想不到?找一个收费的由头罢了。
高速公路超时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高速公路时而拥堵不堪,或因道路整修扩建,或因很多收费道口不开放。不管车辆行驶速度有多慢,不管司机在收费站前排多长的队,不管人们因此耽误了多少时间,却没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向司机赔偿“超时费”。我还联想到正在进行的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这项工作从去年6月开始,至今年5月底就要结束,而种种迹象表明,此次声势浩大、耗时一年的整治行动,可能又是雷声大雨点小了。像高速公路超时费这种违法而荒唐的乱收费,难道不该被列入整治、取缔之列吗?
' />这起“超时费”事件,又一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高速公路还要收“超时费”?吃惊之余,检索一下河北省的高速公路管理相关规定,确实发现了具体条文,并且在北京、湖南等相关省份也同样存在类似的规定。
“超时费”作为高速路收费的一种形式,主要是为了惩罚“换卡逃费”现象。“换卡逃费”是指司机针对公路联网收费,利用交换车牌、交换通行卡等方式逃避缴纳过路费的不法行为。但司机利用换卡换牌来规避过路费,只要事先算好时间就不会超过“法定时间”。即便是超远的长途货运司机,只要将长途旅程分段行驶换卡换牌,也完全可以规避处罚。所以,以“超时费”的形式避免“换卡逃费”是达不到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收取“超时费”的行为可能侵害司机的合法权利,且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在高速路上的延迟现象存在无法预计的客观事实,诸如堵车、车辆故障、休息区购物餐饮、以及在休息区内等人、停车休息等都是合法正常的延迟,根本无需向相关部门“解释”或“证明”自己在上高速后“都干了什么”,对车辆时间的过分限制等同于在变相侵害司机合法权益。
此外,在高速公路上的长时间行驶,最可能引发因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司机感到疲劳或不适,在休息区略作休息,或者停车过夜都是法律应该提倡和保障的合法行为。要求司机出示休息区旅馆发票才可证明自己没有“换卡逃费”的做法也是荒谬的。难道司机在休息区旅馆是合法的,在自己的车内休息就是非法的吗?相关部门不能人为限制司机合法休息时间,也不能人为限制司机该如何休息。
没有法律依据且侵害司机合法权益的“超时费”不该再收了,在目前的收费公路专项整治中,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朱巍(法学博士)
' />据了解,高速路收取“超时费”意在防范“换卡逃费”, 从上高速领卡开始算有效期是24小时,如果超过24小时,就属于超时卡,需要缴纳超时费用。
防范“换卡逃费”就不问青红皂白,收取在高速路上行车超时行驶车辆的“超时费”,不管你超时的原因是修车也好,休息也罢。这种凭主观认定收费的做法,既不严谨,也不人性,难脱乱收费之嫌。
据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司机若要证明自己没有“换卡逃费”,就必须出示在高速路行驶期间住宿或餐饮的票据。而高速路服务区的收费与机场的收费“有一拼”,都贵的“吓人”。疲劳司机在服务区食宿一晚,可能好几张“大团结”就会“蒸发”。因此,有些疲劳司机在高速路服务区停车后,在驾驶室内睡觉,养好精神后再上路。
在车上睡觉要收“超时费”,进服务区睡觉要收取高额“服务费”,受经济压力的逼迫,一些司机只好选择带病上路、疲劳驾驶,给高速路的行车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也就逼出了一批“马路杀手”。
“换卡逃费”与“马路杀手”的危害,哪个更大?大家都心知肚明。
其实,高速路要防“换卡逃费”,其实不必拿“超时费”做文章,在收费卡上嵌入车辆信息,或者电话与服务区核实一下“睡觉司机”是否换卡,都能解决问题。小小的改进不愿做,非得用“宁可错收一千,不愿放过一个”的“超时费”去逼高速路驾驶员“带病上路”、“疲劳驾驶”,用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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