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广东省东莞市出台了一些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要求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并还将增加给媒体记者一个特别的身份证明——专用采访证,与记者证同时使用。专用采访证采取年审制度,每年年初核发新证。

东莞支持媒体的想法,笔者举双手赞成。然而,增加所谓“专用采访证”,却有画蛇添足之嫌。

“专用采访证”是什么证?如果记者只有记者证而没有“专用采访证”,是不是就不能进行采访了?如果是这样,“专用采访证”名义上是为了给记者提供采访的方便,实际上是限制记者采访的一种手段。

记者证是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记者证不但证明了记者的身份,同时也表明记者拥有采访的权力,对于记者的采访,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该予以支持,这也是法规规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除了新闻记者证以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东莞颁发“专用采访证”,显然是违规做法。

如果真想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建议地方官员多学习一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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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近日下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该文件由东莞市委书记指定宣传部门起草,是一份仍在征求意见的初始文本。文件规定了发放“专用采访证”等多项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措施,要求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10月22日《广州日报》)

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出台了一些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支持媒体舆论监督的政策措施,东莞此次下发的这个旨在“进一步关心支持”的文件,在政策原则上没有特别之处。不过,文件规定给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倒是体现了在操作手段上的一些“创新”。

这个“专用采访证”是个什么玩意儿呢?在东莞市进行采访报道的新闻记者,应该都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记者证,这是记者进行采访时惟一的合法身份证明。这里的“惟一”有两个含义:第一,记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第二,记者采访时要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只需拿出记者证就够了,被采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记者提出更多的身份证明要求。然而,东莞市却准备给在东莞采访的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并以此作为强化管理、实施惩戒(“收回专用采访证”)的手段,这意味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记者证在东莞是不够用的,甚至说是“不管用”的,记者还需要拿东莞发放的“专用采访证”,才能受到便利与保障。

新闻出版总署向记者核发记者证,是代表国家向记者赋予采访权,体现了一种“国家权力”;东莞市给在当地采访的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无异于对记者采访权的“再赋予”。表面上看,后者对记者采访权予以了“进一步”的关心、支持和保障,实际上却是对记者采访权的一种“特批”与限制;这种由地方政府自行设置的“特批权”和限制权,分割、侵占了本应由新闻出版总署行使的“国家权力”。从维护“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完整性的角度讲,这种“特批权”和限制权是不合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除了东莞市拟给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其他一些地方也出台过类似的“采访权再赋予”措施,如某省高院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向他们颁发相关证照。这无论是为了便于“管理”媒体,还是为了显示他们对舆论监督的开明态度,都并不能给记者采访和媒体报道赋予新的合法性——除了从国家那里获得合法性之外,记者和媒体不需要从其他地方和部门那里获得任何合法性。

从根本上讲,记者的采访权和媒体的报道权代表了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代表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新闻出版总署是法律授权对记者证件核发和管理的惟一机构,除此之外,记者采访的合法性不需要再由地方颁发“专用采访证”或“护照”进行赋予。那些没有获得地方“恩准”的记者,其采访报道权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能被肆意侵犯剥夺;如果地方因为记者没有获得“恩准”而对其采访活动大加干扰、阻挠,同样也应当“坚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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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委宣传部起草了《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如发放“专用采访证”等。(《广州日报》10月22日)

查了一下这份仍在征求意见的文件,还有下列内容:凡媒体记者前往联系采访事宜,各镇街、各部门核实确认 其合法身份后,要以礼相待,实事求是介绍情况,为其开展采访提供便利条件。

这个规定,十分正常。只要记者是合法身份,都要提供采访便利。那么,什么是合法身份呢?

大家都知道,正规的新闻采编人员都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颁发记者证。这个证件,是记者们合法采访的有效证件,也就是东莞市说的合法身份。但这个文件随后的规定,让人觉得有些异样,那就是“东莞市委宣传部还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

作为一个从业7年的记者,看到这么一个新闻,那是相当的诧异。

记者们有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的记者证,为什么还需要一个地方党委颁发的特别采访证呢?显然,东莞的专用采访证,无论是级别还是权威性,都不可能高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的新闻记者证。

也就是说,东莞市如果要真正尊重媒体和记者采访权,就应该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为准,凡持总署证件的,都应该得到善待,起码是采访的配合。由东莞市再给记者发个采访证,毫无必要。

可是,东莞的这个举动很严肃。那么,在已有更高权威性和更高级别的采访资格证件后,东莞又要弄一个地方颁发的特别采访证,究竟想干什么呢?

看该文件随后的规定,或许能看出一些端倪: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

什么叫失实呢,看来判断标准掌握在发证的东莞市委宣传部手里。不过,有人不这么认为,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董天策就说了,失实不失实不应该由当地管理部门说了算,而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判断。

看到这,大家就应该很清楚了,原来发这个特别采访证,是希望记者们不要乱来,按照管理部门的标准来报道新闻。出台这个规定的管理部门,全然不顾我们的有些管理部门经常出各种丑闻,比如抽天价烟、开超标车、给黑社会做保护伞等等。

如果按照管理部门的意思,这些东西可能都是不能报道的。那,东莞市出台的这个规定,是真的要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吗?

不管怎么说,记者们如果在采访中,拿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都不管用,逼得地方党委为了保护记者的权益弄出个特别采访证,这无论如何都是中国新闻的悲哀,更是媒体从业人员的悲哀。

所以,若真想保障记者的采访报道权,毫无颁发特别采访证的必要,真正尊重每个真记者手中的“新闻记者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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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1日下发到各镇街。在国内,媒体记者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凭证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意见》中提到,东莞市委宣传部还将增加给媒体记者一个特别的身份证明——专用采访证,与记者证同时使用。专用采访证采取年审制度,每年年初核发新证。(10月22日《广州日报》)

笔者作为一名媒体记者,为东莞市“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做法鼓掌。但客观来讲,媒体记者并不需要特别的“待遇”,也不需要享受“特权”,只要拿着记者证能进行正常采访,就已经足够了。增加一个“专用采访证”,是画龙点睛,还是画蛇添足呢?《意见》规定,东莞市重大会议、活动的主办方负责核查与会记者的记者证、专用采访证,并及时向与会记者提供新闻通稿或有关新闻材料,做好现场采访服务。这也就意味着,没有“专用采访证”的记者不能进行采访,他们的采访权无形中被剥夺了。

这个“专用采访证”让人想起云南高院的“新闻监督护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今年上半年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凭此“新闻监督护照”,14名记者在云南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当时,就有记者问:我是外地记者,该到哪领“新闻监督护照”?你是记者,但未必就能顺利地领到“专用采访证”,领取“专用采访证”是否要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检查”也很难说。

作为媒体从业者,当然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能关心支持媒体工作,尤其是重视新闻监督、舆论监督,并且诚心诚意地接收监督;希望“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成为共识,让媒体敢说话,说真话实话。从新闻媒体的职能与功能来看,新闻媒体是民众知情权的重要载体与途径,是舆论监督的主阵地,是传播正义、弘扬正气的舆论工具。新闻记者记录真实的今天,是为更加美好的明天,是职责使然,更是道义所在。 

事实上,新闻记者不是缺少“专用采访证”,而是缺少一件量体裁衣的“法律外衣”。2008年11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科学、依法、有效管理 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呼吁尽早启动新闻立法。和一些地方所谓的“专用采访证”相比,更加完善的新闻立法才是所有新闻记者最可靠的“专用采访证”和“新闻监督护照”,新闻立法因此更加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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