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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拟就渤海漏油索赔上亿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1-08-16 编辑:唐丽萍

“上述索赔金额是比照最近10年发生在国内的‘天津塔斯曼海轮相撞漏油’和‘大连中石油7·16爆炸漏油’等事件得出的初步结论,不可能只处以最高二十万的罚款。”上述人士也承认,不应该对最终理赔金额期望太高,中国不可能像发生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美国一样采取“惩罚性赔偿机制”,迫使责任方英国石油向美国受影响居民提供200亿美元的赔偿。

上述人士还称,如果走的是法律诉讼的路子,尽管在海洋环保领域有“举证责任倒置”条款的支持,也就是从“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变为“被告方须证明自己免责”,但如果国家海洋局在证据上稍有闪失,甚至连诉讼请求都不能获得通过“比如海水样本在几时几分在哪个经度和纬度的海域抽取,为什么抽取这里的而不抽取那里的,这里面的要求非常非常高。”该人士称。

现行涉及海洋生态损失赔偿的最高层级法律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也就是说,该法对国家海洋局实施国家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但国家海洋局前局长孙志辉曾向本报表示,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许多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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