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建公租房监管
来源:东南网 2012-01-10 编辑:林洪熙
其次,村级“两委”和村民会议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受某些利益影响,党委和政府的某些人员,可能会做出不利于农民、农业和农村的“监管”,所以有关村级组织或村民会议十分有必要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伤,而尽可能地弱化上级有关部门某些企图谋取私利者的影响力。 再者,新闻舆论等的“监管”也不能置身事外。 面对中国现实,官官相卫的事情十有八九还会发生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公租房问题上,即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事情定然会出现。譬如,各级官家“协同作战”,肆意超越“18亿亩耕地红线”,而置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又如将公共租赁房交给不符合条件的“富人”。此时此刻,新闻舆论等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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