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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重新核定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来源:福州日报 2012-02-29 编辑:黄水来

这些情况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土地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土地权利人核发土地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的土地权属调查,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为: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

不过,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等用地,则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这些情况免收或减半收取登记费

土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宅用地登记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土地登记也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未发生权属转移)、地址变更而申请的土地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一个部门统一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只能收取一道房屋或土地抵押登记费。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标明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收费必须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此外,因土地登记收费不含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收取的地籍测绘费或勘丈绘图费,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登记时,也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二次测绘并重复收取测绘费或勘丈绘图费。

(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实习生 宗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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