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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公车私用车祸身亡 赔偿引争议
来源:人民日报 2012-03-26 编辑:唐丽萍

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东川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本案的法律适用成了一个焦点问题。

原告代理人胡琼华律师表示,此案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之前,因此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体的赔偿责任主体,尤其是机动车一方内部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我国法律对公车私用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应多从单位的管理注意义务瑕疵方面来判定单位的责任,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受害人。

县人大办公室则认为:首先,该案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其次,单位将公务用车借给张文新处理私事,属人之常情。事故的发生张文新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单位将车辆借给张文新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未尽管理上的义务,迄今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不准借车辆给单位工作人员使用。

东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单位批准张文新驾驶单位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县人大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东川区法院一审判令县人大办公室赔偿张鑫、李国荣经济损失共计348465元。

今年2月24日,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文富表示,一审法院没有对张文新和县人大办公室进行责任划分,县人大办公室将向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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