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社会 >正文

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发高温津贴
来源:新华社 2012-07-05 编辑:黄水来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制定的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做出明确规定。

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与暂行办法相比,这份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加班。

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明确“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即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此外,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1 2 下一页

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社会 >正文
相关新闻
·我国高温劳动保护52年后迎来立法
·重庆中小学因高温天气再延后开学
·我国江南大部出现35℃以上的高温
热点推荐更多>>
互动精选更多>>
福建要闻 国内热点 文化教育 热点专题
台海播报 环球扫描 娱乐体育 互动反馈
生活服务 论坛热贴 博文精选 报料投稿
< 返回首页 | 回到顶部 >
东南网旗下网站 | 律师严正说明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