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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瞒报事故被处理责任人疑替罪
来源:央视 2013-01-05 编辑:唐丽萍

董倩:我们不妨对这起发生在山西中南部南吕梁山隧道的事故进行一次时间上的梳理。我们来看事故发生是在2012年的12月25日下午3点左右。那么在12月29日晚上22点左右,也就是说过了4天左右的时间,网友才进行了发布,中间有了大量的空白期。到了12月31日,山西省安委会才发表了一个通报说,这是一起典型的瞒报事实真相的责任事故,性质极其恶劣。这经过了25日到31日的时间,而我们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说事故发生之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之后,应当于一个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那么他们也应该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应当说两相对比,时间相差的实在是太大了。在国务院的相关条例里面规定的是立即一个小时、两个小时,但是我们看到的现状却是几天、四天、五天这样的时间。那接下来我们就连线北京大学的王锡锌教授。王教授,您怎么看待这个法律上对于时间如此细密的这样的要求和规定和现实中这种几天的差异?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我觉得这种差异首先是在事故的现场以及可能事故现场背后的一些人,对于这么重要的一个行政法规公然的一种嘲弄,因为我们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这个规定来看,之所以规定这么严格的、具体的时间,其实背后是有生意的,那就是事故一旦发生之后,当然要报告,但是报告其实只是目的之一,报告背后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目的,那就是事故发生以后应该是要启动这种紧急的救援的预案去保证那些尚有可能被挽救的生命,去挽回那些尚有可能挽回的这些财产的损失,所以,这是一起极其恶劣的瞒报事故,这种恶劣一方面是反映在时间的这种巨大的反差上,还有一个是这种巨大反差的背后的瞒报,其实有可能就是一次人为的二次事故,它导致了很多,有可能本来得到挽救的生命失去了。

董倩:那您的意思就是说本来立刻一个小时、两个小时,这么紧凑的时间安排是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更有效地去救人,但是如果他们故意的、人为的把这个时间拉长到几天的话,不但不是救人,甚至有可能害人或者杀人,是这个意思吗?

王锡锌:对,如果我们说有些时候生产的事故的确是因为技术的或者说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话,那么这种瞒报以及瞒报可能带来的对生命和财产的这样一种损害的加大,其实就是人祸。那么对这种人祸,我们在法律上一定要注意不仅仅是要关注瞒报这样一个事件本身,而且要去深入地去挖掘瞒报背后的动机,要去调查瞒报可能带来的对那些工友生命的影响,对财产损失的影响,瞒报事故的背后其实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在因为瞒报可能带来的加大的损害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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