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还互联网一个健康环境
www.fjsen.com?2010-02-08 10:4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营造好的网络环境,网站经营者责无旁贷,《解释(二)》对此规定更严。对网站经营者来说,不作为就是犯罪。《解释(二)》规定,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允许或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为犯罪行为。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我国司法工作历来的重点。这在《解释(二)》中也有体现。按照规定,当淫秽电子信息中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内容时,对制作者和传播者要从重处罚。

清除网络“毒瘤”,司法解释提供了一把利剑。愿这把利剑能将“毒瘤”连根斩断,维护互联网规范、有序、可持续的良性运转,还互联网一个干净、健康的环境。


责任编辑: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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