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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
www.fjsen.com?2010-03-08 12:46?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

1、选举权的普遍性。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1953年《选举法》体现“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但是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因而也开创了“不平等投票”但在当时是“很合理、完全必需、完全正确”的立法先例,如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以此计算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约为1200人左右。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如《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其下一级人大选举;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如《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县以上各级人大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责任编辑: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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