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
www.fjsen.com?2010-03-08 12:46?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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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的变化还包括:
1、在普遍选举方面,选举权的政治资格仅限定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第三条)。
2、在平等选举方面,1979年《选举法》不再详细规定代表名额(因难以取得一致意见),仅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仅作了原则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自行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九条),规定“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一人”(第十五条)。在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方面,《选举法》第十、十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为: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 5:1,全国人大为8:1。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宣传介绍方面,沿用1953年《选举法》对政党、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规定。不同的是,明确赋予选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规定“推荐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二十六条);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第三十条)
4、预选的程序方面,为确定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方式: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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