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
www.fjsen.com?2010-03-08 12:46?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5、选举程序方面,规定直接选举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此外,还专章规定了罢免和补选制度,强化选民、选举单位、公民或者单位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
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是在经济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大转变背景下,基于民主与法制遭到破坏、国家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严重违背客观规律和历史潮流的教训而进行的。为清理专制与特权,遏制无政府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恢复久被压制的各项公民自由和权利,当时选取制定《选举法》和其他几个重要法律(包括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从建立健全正常有序的基本政治生活开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法制秩序。
新的《选举法》保障人民政治权利,如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人大代表,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投票方法一律采用无记名,都是为加强人民对政权机构的参与、管理和监督而作的规定。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1979年《选举法》完善了地方政权体制,以发挥地方积极性。
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
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
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
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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