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要闻 > 正文

依靠法治反腐败“更靠得住些”

www.fjsen.com?2012-02-08 15:07? 崔兴胜?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历史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腐败的多方面因素,如新旧体制转换、法制不健全、社会道德偏差和失范、市场经济双重效应等等,呈现出官员腐败突出、腐败案件高发的状况。笔者认为,依靠法治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当前反腐败的必然选择。

运用法治手段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更靠得住些”

从目前腐败现象的发生机理来看,权力是腐败的轴心,体制机制的缺陷、制度管理的漏洞是腐败滋生的主要根源。因此,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巩固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成果,运用法治手段惩治和预防腐败,应当成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种战略安排。

邓小平同志指出:“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能否有一套严格而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这是防治腐败现象,进行反腐败斗争中有无强制性对策的问题。依靠法治的力量反腐倡廉,这是总结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而得出的科学结论,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强调用法治的办法反腐倡廉,惩治和遏制腐败现象,一是因为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最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意志;二是因为法治具有严谨性、科学性,最能反映事物运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三是因为法治具有明确性、公开性,便于民众了解和掌握;四是因为法治具有平等性、公正性,任何人都不得因地位高低、权力大小、贫富差别而受到优惠或歧视;五是因为法治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它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作为后盾,具有要求全体成员一体遵守的效力。

反腐倡廉一旦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就可以杜绝因人废法,因人改制的现象,就能做到反腐倡廉不因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责任编辑:林洪熙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