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www.fjsen.com?2012-05-23 17:17? ?来源:福建省红十字会 我来说两句
第十二条 大病救助工作管理机构。 (一)设立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省纪检、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重点对受助对象条件审核把关、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真实情况、救助金审批发放是否及时合理、定点医院优惠政策及合理用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回救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设立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专家咨询评审小组,聘请医学专家等组成。负责对需要会商认定或进一步甄别核实的救助对象病种、治疗和费用等进行咨询、评审。咨询评审以随机抽取专家形式邀请,采取召开评审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传真、函询等方式进行。 (三)设立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由省红十字会在职及聘用人员组成。具体实施大病救助工作,承办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对外公开信息,落实监督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确认的相关工作事项,负责大病救助基金的管理及其宣传与筹资。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与责任追究。 (一)省红十字会在每个季度的前15日内,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上一季度救助情况和基金运转情况;每年邀请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凡确认有弄虚作假或具有“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情形,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的,经监督委员会同意,取消其救助资格,已发放的救助金由受理申请的红十字会负责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级红十字会凡接到社会举报应及时核查,对查实的问题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红十字会、医保、新农合、行政村、社区、有关单位等要如实出具证明材料,如有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监督委员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和经办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设立“大病救助基金”专户,对“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支出实行专项管理。省财政厅及时将政府资助的资金拨付到“大病救助基金”账户。 第十五条 大病救助资料由省红十字会统一保管,申报资料(申请表等)保存期限为10年,财务资料(银行票据等)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红十字会商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困难居民 大病救助 实施细则 通知 福建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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