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月1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陈木易)昨日,市民陈女士反映,她通过一家中介机构出售自家的一套房子,但在合同约定的2个月办手续期限内一直没能见到买方。她认为中介机构的工作没到位,且可能存在一些猫腻,故不愿再卖房子。目前,她与中介机构处于纠纷之中。 昨日下午,陈女士告诉记者,去年她联系上福建君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通过他们将一套位于通湖路的房子卖掉。中介机构找到买方之后,买卖双方通过中介机构在去年10月11日签订了三份合同,分别为:房产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和交易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大部分交易关系和手续都要在去年12月10日前完成。 陈女士说,让她感到奇怪的是,在那两个月里,她一直想通过中介机构约见买方的人,却始终未果。同时,她的租客也告知她,买方似乎是炒房客。陈女士认为,中介机构从一开始不安排见面,到没有告知其买方的相关信息,甚至连电话号码也不愿意透露,让她觉得有猫腻。 此外,陈女士还了解到,中介机构给她和买方的报价不一样,存在2万元的差价。为此,她最后决定不做任何手续,也不愿意卖房子。但也因为如此,她抵押在中介机构的产权证拿不回来,双方因此纠纷不断。 对此,福建君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小刘告诉记者,作为中介机构,他们只有通知的义务,至于买卖双方是否同意见面,中介机构无法强制。他们的义务就是促成交易达成,没有调查买方身份的权利。关于售价的实际金额,他们也愿意重新出具一份相关证明。此外,由于已签订合同,买方也交了6万元的定金,在陈女士目前不愿意出售房子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买方的利益,他们暂不能将产权证归还。对于此事,他们也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周林律师表示,房东在中介机构提供的居间服务下,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房东交付产权证由中介机构保管,中介机构代为收取第三人的定金,双方已开始实际履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房东提出来需见买方才能继续履行,无法构成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如果房东不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则涉嫌违约。如果房东欲解除合同,要经买方同意。 此外,他还表示,中介机构对买卖双方个人信息,只要大致告知即可,其主要义务还是在于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以及提供产权过户的相关服务,如果造成别人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买卖双方是否需见面或者见面几次,不属于中介机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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