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委以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投诉为由,要求企业成为会员进行敛财。企业缴纳每年8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彻底根治企业心头之患。(3月26日《新闻晨报》)
在人们的印象中,消委(消协)是消费者“娘家人”,是替消费者说话、撑腰和维权的,生活中遇到消费纠纷,人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向消委投诉。可湖北省消委倒好,为了敛财,不惜拿自身信誉做赌注,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的投诉。只要交钱,消费者的投诉就可“一笔勾销”,消委得了好处,企业免了灾,可谓皆大欢喜,吃亏的只有倒霉的消费者。那些投诉无门者,很难想到出卖自己的竟是“娘家人”。
更进一步看,这个对消委来说绝妙的“生财之道”,如果是由企业提出,消委只是“一时财迷心窍”倒还好,但这竟然是消委方面给企业出的“金点子”。也就是说,在这场不道德的交易中,不是由企业起头,而是消委方面主动提出的,这对于那些守法企业来说,已经带有一定的胁迫性质了。消委的意思很明显:如果不成为我们的会员,保不准哪天,对企业的投诉就会出现在“3·15”网站上。那些接到通知的守法企业,只能是敢怒不敢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该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消委难道忘了自己的身份和职责了吗?
根据“监管俘获”理论,这其实不难解释。上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对电力行业做了一个研究,发现凡是实施电力监管的美国各州,电价比没有监管的各州还高。他提出“监管俘获”理论解释这种现象,即垄断厂商把监管当局和政府俘获了,监管当局成了维护垄断厂商利益的工具。这就好比说,猫本来是该抓耗子的,但耗子说:“如果你不抓我,我每天给你买鱼吃。”于是就这样,猫非但不拿耗子,反而成了耗子的保护神。
消费者组织被利益俘获,乃至成为不法企业的保护者,其实早有先例,2006年“欧典事件”曝光后,人们就发现,作为消费者最高代表的中消协,居然一度忙于各种认证、收费,消协的公信力由此受到严重质疑。“消委敛财”再次说明,对于监管者本身也不能忽视监管,否则监管者就会滑向腐败的深渊,与被监管者沆瀣一气,大肆侵犯和掠夺公共利益。
对于中国的消费者组织而言,除了应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更重要的是,必须尽快实现“去行政化”。消委和消协要真正成为消费者的组织,回归“消费者娘家人”的角色,就必须与权力、政府脱钩,成为独立的社会组织。现在消委和消协很大程度上还属于政府的“下属机构”,名义上是消费者自治组织,实质是半权力机构。这样的机构只要缺少了监督和制约,腐败是早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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