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被拘留五天合不合理?

非常措施无法杜绝长期隐患

■王昀

公共安全事关重大,丝毫不能马虎。但细想起来,这里实有诸多可推敲之处。

其一,应有明典,不可乱罚。按照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这里法律分明已给“情节严重”者与一般性的吸烟者留下了一段空间。报道中所描述的一幕:“见民警靠近,老人继续吸烟。许宇航(即消防支队民警)掏出手机摄像取证,老人这才意识到不妥,掉头准备离开。”显然,这里并不存在所谓情节严重。笔者认为,民警并未提醒老人,而是直接抓个现行,实是为了“杀鸡给猴看”。可这对于这名不慎吸了支烟又撞上民警的老人而言,5日拘留多少有些欠公平。

其二,短期处罚再严厉,也无法真正杜绝长期隐患。据报道称,消防总队解释,处罚是根据公安部下达的“六个一律”的精神,为保障“在国庆60周年的紧要关头”的安全,故要按照最重的上限来处罚吸烟者。看来,很大程度上,是因时间上不凑巧,老人不自觉地在某个商场里吸一支烟,也变成了“情节严重”者。这实为一时的工程,无法杜绝长期隐患。正如每次城市要“创建卫生城”时,热闹的小贩们不得不纷纷休息来应付检查,待到城市的活动一过,依然照常出动。而烟民的烟瘾一如城市街道中的生计,是种常态,犯起来的时候,人自己也忘记身在公共场所。保障公共安全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一时的强制,只能应付一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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