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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官制度不完备,时代佳话难成
www.fjnet.cn?2010-02-23 10:06? 杨耕身?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同样的尴尬,不断见诸此前的一些报道。河南固始县12名乡长都是官员或老板之后是一例,而更著名的则是“中国最年轻的市长”周森锋事件。2009年6月,28岁的周森锋全票当选为湖北宜城市新一任市长。消息传出,同样引起网民的强烈兴趣,一时“人肉”不息。尽管公共空间里的提问与质疑不断,周森锋已然合法地成了“中国最年轻的市长”。于是网民的强烈介入,媒体的巨大兴趣,最终只成为“最年轻市长”事件的一次聊胜于无的围观起哄。

为什么当公众才开始质疑,新官却已走马上任?或换言之,官员选拔任用的公示为何在一些人眼中变成了“公开示威”?这显然在于公示制度的不尽完备。2002年颁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但“一定范围”是多大,并没有明确,而公示所搜集的民意对最终的任用起到什么作用,亦显得含混。这就使得公示在一些地方形同虚设,或者有了可操控的空间,也让那被权力遗忘在角落的民意,每时每刻都处于高度警惕或不信任的状态中。

更大的民意无法进入对官员选拔任用进行评价的体系之中,既是公众知情、监督、决策、参与权的虚掷,也成为现行选官体制的一大遗憾。这不仅令成为一时美谈的“最年轻市长”不得不饱受民意指责,也加剧了公众对权力体系的不信任感。更重要的是,它最终也令任何一点风吹草动,都会引发一次次看起来不合常理的惊涛骇浪,从而使得一个正常社会隐性的运行成本倍增。这不是民意的原罪,更不是民主的麻烦之处,而恰恰凸显了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作为官员公示制度的另一个注脚的,是2月22日《京华时报》的一则消息:重庆涪陵区公选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选择在2月12日至18日春节期间,网民“美好心情”认为,公示在春节期间,大家都放假了,就算有反对意见,又能怎么样?针对质疑,涪陵区委组织部人士称,“2月12日进行公示,是公选程序刚好进行到这里,而不是有意安排。”然而,正像新泰方面的首次回应一样,这样的说辞在网民看来都是多么的无力与苍白。而新泰方面的任用公示,也选择在春节期间。

在一个选官制度不完备的时代,无法生长佳话与美谈。而能够为目前的困局解围的,只能是更加透明、公开、民主的官员选拔任用机制。只要权力仍然存在枉法以及徇私的可能,而民意仍旧无法真正介入到权力体系的运作之中,那么即便真的是一段佳话,也都不得不戴着一副丑闻的面具。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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